阿北
核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業別之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指下列業別,並自即日生效:
一、個人計程車業者。二、鐘錶、鎖匠、刻印業者。三、傳統型及立即型公益彩券經銷商。四、按摩業者。五、地政士業者。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一日勞職特字第○九八○五○三二六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 任 委 員 王如玄 公假政務副主任委員 潘世偉 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