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中高齡就業促進聯盟」至勞委會,就國家多項特種考試(包括警察、民航、國安、司法人員、外交領事等類科)設有報考「年齡」限制,影響中高年齡就業機會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提出陳情。勞委會表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就業歧視禁止條款已於96年5月完成修法,增加「年齡」、「出生地」、「性傾向」納入職場中禁止就業歧視項目,又條文中定有「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之但書規定。
勞委會表示,公部門之特種考試是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項規定:「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辦理。所以對應考人設有年齡限制係屬法律或法律授權明確之法規命令明文規定,故尚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