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已領滿2年職業害傷病給付,因該傷病接受治療,不得改按普通傷病給付
2010/07/12 10:27:00瀏覽990|回應0|推薦6
已領滿2年職業害傷病給付,因該傷病接受治療,屬延續治療不得改按普通傷病給付;但如為痊癒後復發或其他傷病,則不在此限。

收文日期:0990604
收文文號:勞保3字第0990072411號
主  旨: 有關被保險人遭遇職災事故已領滿2年職業害傷病給付,嗣因該傷病接受拔除鋼釘(板)住院治療,可否改按普通傷病給付發給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 貴局99年5月17日保給傷字第099631671號函。

二、查社會保險為將資源作有效配置,並避免給付期間過長造成被保險人之依賴,
  傷病給付多設有給付之合理期限,先進國家此項給間約介於26週至52週之間,
  爰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5條及第36條規定,普通傷病給付最長
  為1年,職業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最長為2年。又本條例第37條規定,係指被保
  險人在傷病期間,已領足前2條規定之保險給付,於傷病痊癒後繼續參加保險
  ,仍得請領傷病給付。本案被保險人接受拔險鋼釘(板)住院治療,如經醫學
  專業認定原職業傷病並未痊癒,屬延續治療,非因治療後復發或不同傷病事故
  所致者,其治療期間不得因職業災害傷病給付領滿而改按普通傷病給付發給,
  仍應依本條例第36條規定辦理

三、另勞工保險傷病給付、失能給付,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 生活津貼皆有所
  得喪失或短少時提供生活保障之功能,被保險人所患傷病經治療滿2年後繼續
  從事工作者,多數症狀皆已固定,如身體遺存失能者,可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
  ,中、重度失能者可另請領生活津貼
爰請貴局邇後如受理本案類似給付申請
  案件,宜告知被保險人前開給付、生活津貼權益、請求權期限等相關規定,俾
  保障其傷病給付領滿後之生活。

附  件: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ndeswu2&aid=4216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