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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應與勞工充分溝通協商
2010/01/27 10:08:18瀏覽1783|回應1|推薦2

勞動條件變更,依法是勞資協商,但是勞工唯一可以用的拒絕條款是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然後適用勞基法第17條的資遣費的規定。

本項異議勞工僅有三十天內異議提出期,超過了時效,那勞工只有認栽了﹗

景氣不好,勞工能選擇「請求資遣」嗎?

搬出併購法,那是在併購前的事,併購後就只剩勞資關係的「勞動條件變更」而已。

欣興電子的案例在我看來,勞工已過「請求資遣期」,此時『反悔』已屬「逾權」,雖合理但不合法。看來真的只剩勞資協商了……曹老可不像老張會裝君子啊﹗看來在欣興電子勞工的有的喬了……


勞委會表示事業單位發放年終獎金應與勞工充分溝通協商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0-01-26
        業務單位:勞資處

欣興電子公司日前併購全懋精密科技,前全懋精密公司員工本(26)日前往勞委會陳情,要求併購存續之欣興電子公司發放年終獎金之勞資爭議,勞委會表示該案事涉勞動條件變更,應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法協處。

全懋員工自救會所推派之代表與資方於勞委會進行協商,惟雙方對工作規則中所定之「自願」離職仍有不同見解,並未就年終獎金發放一節達成共識,但資方已承諾將勞方意見攜回,雙方並協議將於2月1日於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再次進行協商。

關於年終獎金之發放,勞委會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因此,年終獎金之發放應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明訂於勞動契約、工作規或團體協約中。事業單位如擬變更有關年終獎金發放之相關規定,應與勞方充分之溝通協商。另依企業併購法第24條規定,欣興電子公司併購全懋精密公司時,存續之欣興電子公司應概括承受消滅之全懋精密公司之權利義務。


前全懋員工北上陳情 抗議欣興不發年終
2010/01/26 15:15 中央社

摘要︰全懋員工到勞委會陳情,指未依工作規則依比例發放年終獎金給離職員工,「希望曹興誠不要輸給張忠謀」。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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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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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泰電子員工抗議未調薪、沒年終
2010/02/06 21:29
華泰電子員工抗議未調薪、沒年終

高雄楠梓加工區內華泰電子,3百多名員工今天下午4點下班後,聚集在公司大門口抗議,員工綁著白布條,抗議公司未發給年終獎金,十年來都未調薪,但有些部門卻又有年終獎金,員工越聚越多,情緒激動,警方一度舉警告牌,工會代表出面協調,表示下周一會先與公司協商,員工揚言,協調若不成功將會發動另一波抗議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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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陌生南人﹗
歡迎你來認識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