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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7 10:08:18瀏覽1783|回應1|推薦2 | ||||
勞動條件變更,依法是勞資協商,但是勞工唯一可以用的拒絕條款是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然後適用勞基法第17條的資遣費的規定。 本項異議勞工僅有三十天內異議提出期,超過了時效,那勞工只有認栽了﹗ 景氣不好,勞工能選擇「請求資遣」嗎? 搬出併購法,那是在併購前的事,併購後就只剩勞資關係的「勞動條件變更」而已。 欣興電子的案例在我看來,勞工已過「請求資遣期」,此時『反悔』已屬「逾權」,雖合理但不合法。看來真的只剩勞資協商了……曹老可不像老張會裝君子啊﹗看來在欣興電子勞工的有的喬了……
前全懋員工北上陳情 抗議欣興不發年終 2010/01/26 15:15 中央社 摘要︰全懋員工到勞委會陳情,指未依工作規則依比例發放年終獎金給離職員工,「希望曹興誠不要輸給張忠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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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