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來可以申領勞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但是又依個案? 有點一頭霧水﹗不過,硬著頭皮申請吧﹗ 以下是我投行政院勞工委員民意電子信箱的回覆﹗ 收文日期: | 0971017 | 收文文號: | 0970081781 | 認 證 碼: | 2331 | 主 旨: | 有關因職災而符合請領生活津貼者,未來如何適用新的年金條例,請 查照回復﹗ | 陳情內容: | 有同仁配偶目前因職災而符合請領生活津貼中,想請問其五年的請領生活津貼期間是否仍在勞保的加保期間?未來可否請領勞保老年年金,或者失能年金?其請領期間之年資是否併計勞保年資? | 回覆內容: | 您好:97年10月16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所詢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生活津貼及勞工保險年金給付相關疑義,說明如下: 一、查97年8月13日總統公布修正之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稱新修正條例)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或職業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其治療效果,經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又依第5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故於98年1月1日新修正條例施行後,被保險人如符合上開規定,得請領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惟於施行前已領取老年給付或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障害項目之殘廢給付者,則不得請領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 二、又有關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請領生活津貼期間,是否併計勞工保險年資部分,應視職災勞工是否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如仍繼續加保,得於請領保險給付時併計勞工保險年資。所詢於請領生活津貼時,是否仍在勞工保險加保期間,因涉及是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或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相關加、退保規定(例如被保險人是否仍為受僱勞工、是否為被裁減資遣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經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而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等),請就個案實際情形,逕洽勞工保險局(02-23961266,承保處新投保科),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敬祝 事事順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 回覆附件: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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