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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應加倍發給
2008/09/12 15:48:31瀏覽622|回應0|推薦0
----- Original Message -----
Sent: Thursday, July 07, 2005 3:07 PM
Subject: 094-37219

   您7月1日電子郵件已收到了,關於您所提到的問題說明如下:
查本會87年9月14日(87)勞動2字第039675號函釋略以,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32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24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辦理。
   您如有其他勞工法令,請逕洽當地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或利用本會網站【http://www.cla.gov.tw】查閱或電詢本會0800-211-459,較為迅捷。

健康快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啟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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