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國民年金保險之納保對象,依國民年金法(下簡稱本法 )第7條: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三、本法 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 另依本法第30條第1項,請領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 一、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零點六五所得之數額加新臺幣三千元,先予敘明。 二、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三所得之數額。 |
二. | 是以,未滿60歲而勞保年資已滿25年之退休勞工,如於97年10月1日時,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98年1月1日)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均屬國民年金納保對象,至是否可先不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因屬勞工委員會權責,建議仍逕洽該會詢問。 |
三. | 前述情形之勞工,如欲於60歲時再請領勞保年金,自請領勞保年金之後,依本法第7條規定,因勞保年資已超過15年,屆時即非屬國民年金保險納保對象。 |
四. | 又依本法第7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依第29條規定,於其年滿65歲時,可依其國民年金保險年資,領取老年年金給付,又對於同時兼具國保及勞保年資之本保險被保險人,依本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其如已領取他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於本保險之老年年金給付,不得選擇本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之給付方式,換言之,故此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即不得選擇第30條第1項第1款之給付方式計算其老年年金給付金額。 |
| 謝謝!敬祝平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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