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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間調動各有關企業之保險年資已滿二十五年,並取得最後投保單位出具之服務年資證明者,得視為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同一投保單位」而據以請領
2008/09/04 11: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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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認年資~~~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二 字第 09200320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報 第 3 卷 7 期 4 頁
相關法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8 條 ( 92.01.29 )
要旨:
得視為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之「同一投保單位」而據以請領老年給付之釋示
全文內容: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民營企業間調動,如最後投保單位因財務困難而於重整程序中無法發放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而被保險人於各有關企業之保險年資已滿二十五年,並取得最後投保單位出具之服務年資證明者,得視為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同一投保單位」而據以請領老年給付。
參考法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8 條 (9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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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ndeswu2&aid=2188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