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信內容 | 我記得自96年度開始,退職所得免稅額已由15萬元,調整為16.1萬元,但97.1.2修法時為何沒有一起修改?是又改回15萬元嗎?懇請釋疑﹗ |
回覆內容 | 吳先生:您好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及定額免稅之金額係於87年修法增訂,其金額依同條第4項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上開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97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財政部已依上開稅法規定檢討,並於96年12月5日以台財稅字第09604562770號公告發布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97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一次領取總額在16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超過16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2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超過32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97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697,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祝 平安健康 財政部賦稅署 敬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