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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使自請資遣權利時,應否表明具體事由及法律依據?
2008/08/27 10:08:49瀏覽994|回應0|推薦0

引用 http://www.hr.org.tw/news2.asp?ctype=7&autono=1191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理事暨資深講師  簡文成 2008.08.08撰擬

以下是我的讀後心得報告


勞工依勞基法第十四條行使「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權」勞工在行使這項權利時,是否應具體表示是依那一條那一款而行使,有持肯定說、與否定說兩者,而目前的司法判例多以否定說判定,無異是以同情弱者的角度出發,但是實務上資方的作法是什麼?

除非明顯理虧,否則將先以拒絶所請,等變成勞資糾紛或民事訴訟,勞方便不得不以書面提出資遣費請領依據。提告者,便需負舉證責任。    

而勞方呢?如無證據證明資方符合勞基法第十四條相關條款,勸你別胡搞瞎搞,只是浪費彼此時間而已。但有掌握確切證據,建議你先去勞工(動)局檢舉,讓官方先幫你查明證據,未來在勞資協商或訴訟上較為有利。

但是仍建議無論如何,先和氣的溝通是必要的,畢竟只有勞資和協才能創造雙贏啊﹗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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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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