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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1 11:27:21瀏覽587|回應0|推薦0 | |
From: cla To: Sent: Friday, March 24, 2006 5:13 PM Subject: 回覆年滿60歲尚未退休新制退休金請領規定 您好,您95年3月22日電子郵件已收到了。 一、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適用本條例前保留之工作年資,如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54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計給該保留年資退休金。因此保留年資退休金之領取,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退休要件,而於申請退休當時向雇主領取,其與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之退休金請領要件無涉。 二、 年滿60歲者,即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請領於個人退休金專戶所累積之退休金。而如年滿60歲但仍繼續工作,則其退休金專戶亦可使其退休時再領取。另雇主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之規定,應為領取退休金後仍繼續工作勞工提繳至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惟勞工領取提繳退休金及其收益之次數,1年以1次為限。 祝 健康快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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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