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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1 11:08:46瀏覽1472|回應0|推薦0 | |
部分工時的年資假、事病假依標準工時比例給予 From: cla To: Sent: Tuesday, February 14, 2006 11:08 AM Subject: 095-7034 您好: 您2月10日電子郵件已收到了,關於您所提到的問題說明如下: 所詢部分時間工作勞工謂其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企業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時,勞雇雙方權利與義務之勞動契約,以書面訂定為宜。前開勞工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特別休假日數依該法第38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日期及休假之每年天數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其事、病假日數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每年天數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您如有其他勞工法令,請逕洽當地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或利用本會網站【http://www.cla.gov.tw】查閱或電詢本會0800-211-459,較為迅捷。 祝 健康快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敬會第1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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