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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1 10:57:47瀏覽491|回應0|推薦1 | |
無薪病假期間,新制退休金之提繳可降至1,500元 From:Cla To: Sent: Tuesday, May 02, 2006 7:48 AM Subject: 095-22605 您好,您4月28日的電子郵件我們已經收到了。所詢問題答復如下: 一、 依本會95年4月17日勞動4字第0950018870號令略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經雇主同意繼續請病假致全月無薪資之期間,雇主應以「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最低級距1,500元為基準辦理提繳退休金;如勞雇雙方約定優於最低級距提繳者,從其約定。 二、 至於勞工原本有自願提繳部分,於上述全月無薪資之期間,如其自願比照最低級距1,500元繼續辦理自願提繳,自無不可。 如尚有疑義,請逕洽詢勞工保險局(02-23961266)或撥打本會服務專線(02-85902734)有專人為您解說。 祝 健康快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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