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委會解釋,勞工因病無法痊癒,依法僅能要請假,假期期滿未癒,得申請留停。如雇主要主動資遣員工,則需依資遣相關規定辦理,即包括資遣原由、預告期、資遣費等。 所以,雇主最好是…… 別答應員工要求資遣,否則自惹麻煩? 以下是我問的官方回答資料。
0970721 | 收文文號: | 0970074268 | 主 旨: | 有關一般傷病無法痊癒,同仁要求公司資遣之相關法令釋疑 | 陳情內容: | 本人在企業內部執行勞基法時,有以下疑問,為避免違法煩請釋疑﹗ 1.同仁因一般傷病無法痊癒,同仁要求公司資遣,公司有無拒絶權利? 2.若同意給予資遣,是否仍要通報相關機關? 3.若同意給予資遣,是否仍必要給予預告期或謀職假? 4.無薪病假期間,是否併入年資計算? | 回覆內容: | 您好:我們已收到您97年7月22日電子郵件,謝謝。 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雇主如欲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需有該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各款或第13條但書規定之情事,並依同法第16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法第17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之規定給付資遣費(相關規定可直接到本會網址:www.cla.gov.tw查詢)。雇主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勞工可檢具相關資料向服務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科、局申訴,以維權益。 勞工如係普通傷病假逾三十日以上之期間,雇主得不給付工資,普通傷病假期間仍應計入工作年資。復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勞工工作年資除留職停薪期間外,前後併計。 勞工如係自請離職,仍應準用第16條規定預告雇主,尚不得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如尚有勞工法令上疑義,可洽詢本會電話0800211459。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 回覆附件: | 無 |
實務上操作—— 別搞成單方面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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