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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5 08:53:42瀏覽654|回應3|推薦0 | |
以下是我的案件回覆,不知你看懂沒? 唉﹗這就是官方回答,什麼時候可以改進? 天佑台灣﹗ 您的案件查詢代碼︰0970318m0007,目前處理狀態︰已結案。 信件解答︰台端97年3月18日以電子郵件詢問修正後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有關固定與非固定薪資扣繳之問題,答復如下: 一、按「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但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及「薪資受領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6%。」分別為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5條所明定。 二、次按「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一、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6%。」及「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分別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 三、再按「查公司行號員工之薪資及獎金,於年度結束時,若僅以應付費用列帳而尚未轉入該員工帳戶者,既未給付,自不得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1項規定辦理,仍應於實際給付時扣繳所得稅款。」為財政部59年4月9日台財稅第23224號函所規定。 四、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修正後,自97年3月7日起係就全月給付總額按上揭修正規定辦理薪資所得扣繳,已無固定薪資與非固定薪資之區分,並請參酌前揭函釋辦理。 台端如仍有疑問,請檢附相關資料向扣繳單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敬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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