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回覆的很…仔細…,但看不懂?
2008/03/25 08:53:42瀏覽654|回應3|推薦0

以下是我的案件回覆,不知你看懂沒?
我好像有點懂又好像沒懂…根我提問前一樣…

唉﹗這就是官方回答,什麼時候可以改進?
這跟選舉語言有什麼不同?

天佑台灣﹗


您的案件查詢代碼︰0970318m0007,目前處理狀態︰已結案。

來信內容︰
有關「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一項規定『一、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略)(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六。』

事業單位可否因『全月給付總額』無法預估,而分別以定期給付之薪資項目,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非定期給付之薪資項目,採該次核發總額扣繳百分之六的方式辦理。
且其中並分別採計扣繳金額未達2000元,不扣繳之方式辦理。

PS:非定期給付之薪資項目,例如獎金、紅利…因不可預知多寡及時間,無法與固定薪資合併為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信件解答︰台端97年3月18日以電子郵件詢問修正後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有關固定與非固定薪資扣繳之問題,答復如下:
一、按「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但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及「薪資受領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6%。」分別為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5條所明定。
二、次按「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一、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6%。」及「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分別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
三、再按「查公司行號員工之薪資及獎金,於年度結束時,若僅以應付費用列帳而尚未轉入該員工帳戶者,既未給付,自不得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1項規定辦理,仍應於實際給付時扣繳所得稅款。」為財政部59年4月9日台財稅第23224號函所規定。
四、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修正後,自97年3月7日起係就全月給付總額按上揭修正規定辦理薪資所得扣繳,已無固定薪資與非固定薪資之區分,並請參酌前揭函釋辦理。
台端如仍有疑問,請檢附相關資料向扣繳單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敬啟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ndeswu2&aid=1724523

 回應文章

陌生南人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有關薪資全月給付總額之補充規定。
2008/07/14 13:34
主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有關薪資全月給付總額之補充規定。
發布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於97年3月5日修正發布,有關該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的扣繳規定,為配合實務作業,方便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財政部已於同年5月16日再發布補充規定,其重點如下:。
一、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給付時得按其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二、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扣繳稅額。
三、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四、上開規定自本年3月7日起適用。
該局指出,上開解釋令僅係配合實務需要所作補充規定,如扣繳義務人於前揭規定發布前已依本年3月5日修正發布之薪資所得扣繳規定辦理扣繳者,其扣繳作業原來即合於法令規定,無須辦理扣繳更正。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陌生南人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結果,算我白問了…因為又改回來了…
2008/07/14 09:08
新制反彈大 薪資扣繳回歸舊制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薪資扣繳制度將再回歸舊制。財政部預定本月中旬發布行政命令,屬於三節獎金、福利津貼、工作獎勵金等非固定發放的薪資,一律改按固定6%稅率扣繳所得稅,不必合併與薪資等所得加總辦理扣繳。

財政部再度改變薪資所得的扣繳原則後,近80萬家企業的扣繳單位,將可大幅減輕扣繳作業成本; 每月非固定所得較多的民眾,也不再有每月可能被扣較重稅款的疑慮。

財政部今年3月7日實施新修正的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薪資等所得在辦理扣繳時,不再區分固定或非固定薪資,一律改以「月」計,不論當月發放次數多寡,均應按全月給付總額累計扣繳。不料新制引發扣繳單位作業大亂,民眾抱怨不斷。

由於過去非固定薪資,如年終獎金等,是採逐筆各別按6%稅率扣稅,不必與按月給付的薪資、加班費等合併加總扣稅。全月所得變動較大的民眾,因舊制免按總額合併扣繳,零星小額的收入根本沒有扣繳稅款問題。

但新制將固定與非固定所得加總合計後,每月總所得一旦達一定金額以上時,多數受薪者習慣採用的查表扣稅方式,扣繳稅額就會大幅上升,可支配所得反而變少。財政部雖同意所得人可視每月所得狀況,自行按月決定「查表」或按6%扣稅,補救扣繳稅額上升的爭議,但卻大幅增加扣繳單位不便,引發民代關切。

財政部經與國稅局會商後,決定回歸過去視所得給付性質,分別按全月合併按總額扣繳,或直接以6%扣稅的作法。財政部舉例,「月薪」因屬每月固定要發給員工的所得,即屬按全月總額扣繳的所得,不論是半月、每旬或全月不定時間發放,都要以每月總給付額一次扣繳。

需全月合併按總額扣繳的所得,財政部規定,可由所得人自行選擇按「查表」或固定的6%扣繳率扣稅。

非屬全月給付性質的所得,依據財政部原則,包括端午、中秋與年終等三節獎金,或是生日禮金、稿費、工作獎金等,未來則可採單筆各別計算,不必與全月給付所得合併扣繳。這類非全月給付的所得,一律只能按6%稅率扣繳稅款。

【2008/05/09 經濟日報】


陌生南人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第2篇破百
2008/04/28 11:09

把自的論述寫下來,不能得到青睞是一件很悶的事…

不過,沒關係,有一就有二,有二就有…

期待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