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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4 22:42:26瀏覽574|回應1|推薦2 | |
最近因為「吳敦義誹聞錄音帶案」謝長廷告陳春生被裁定不起訴,致使媒體比較一面倒地認定謝長廷說謊。 當年參與鑑定錄音帶真偽的江文瑜教授,選前曾經針對錄音帶鑑定一些內幕投書自由時報說明,在這次陳春生不起訴判決後,江教授特地再發聲明。 這邊代轉載江教授前後兩篇聲明,希望更多面向的報導與證詞能更助於真相釐清。(轉載來源) ▽△▽△▽△▽△▽△▽△▽△▽△▽△▽△▽△▽△▽△▽△▽△▽△▽△▽△▽△▽ 2008年4月12日 【陳春生不起訴案 江文瑜回應聲明】 江文瑜聲明 這兩天(4月11日、12日)我看到媒體報導關於陳春生對謝長廷毀謗案遭到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一事。我從媒體報導中發現有關於我的部份均為與事實不符的報導,我覺得有必要向社會大眾公開說明真相,以免我個人的學術清譽受到不當影響,也避免有些媒體繼續傳播不實的言論。 我透過與趙天麟先生接觸,請他們代為發佈這個新聞稿。我的新聞稿有以下重點: 一.台北地檢署於2008年4月11日對外表示,並無積極證據顯示陳春生在2006年12月初記者會上的說詞是虛構的,因而判定陳春生不起訴。但我要指出,陳春生(和林宏明)講到關於我的部份完全與事實不符。我是在陳春生公布吳敦義緋聞錄音帶當天看到電視新聞後才知道有錄音帶這件事,並非如2006年陳春生在邱毅陪同下所開的記者會上所言的「謝長廷拿了一捲錄音帶請他公布,謝長廷並說這捲錄音帶已經經過江文瑜教授的鑑定」。 二.我參與錄音帶鑑定的整個過程如下:1998年11月18日陳春生召開記者會公布一捲疑似吳敦義緋聞案的錄音帶。11月24日上午錄音帶於調查局啟封,並交由第六處進行鑑定。24日之前陳春生透過律師高宗良尋找學界代表參與調查局的鑑定,當時高宗良透過電話聯繫,請我參與鑑定。我與高宗良至調查局見證啟封,但到了現場後,發現檢調單位要求我只能遠遠在密閉玻璃窗外觀看鑑定過程,我表示這種「無聲」方式無法得知鑑定結果的正確性。但我的意見不被檢察官高碧霞接受。之後我決定退出調查局的鑑定,接受高宗良的委託,用校內與調查局同級的機器進行鑑定。 三.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在傳我為證人時,我要求提供一份證據,作為針對陳春生在2006年記者上談到我的部份為不實言論的證據,但檢察官卻說沒有必要。這是一封陳春生於2001年7月30日寫給我的親筆簽名掛號信(掛號函件收據:高雄文化中心郵局800064 10第016644號),信中的重點之一是感謝我接受他所委託的鑑定。 四.如果陳春生2006年的記者會中至少關於提到我的部份是與事實不符的時候,是否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有理由更謹慎處理整個陳春生的說詞,而不會做出:「無積極證據顯示陳春生在記者會上的說詞是虛構的」這樣的草率結論。 2008/04/12 〈江文瑜現為台灣大學語言學研究所副教授) ------------------------------------------------------------------------------------------------------------------------------------------- 「緋聞錄音帶」內幕 (自由時報2008/3/2 言論廣場) ■ 江文瑜 近日因為選舉,一九九八年高雄市長選舉時出現的吳敦義緋聞錄音帶,重新被馬英九和藍營媒體提及,而我的名字也因為當年參與這捲錄音帶的鑑定,多次被藍營政論節目提起。對於這捲錄音帶的過去種種,媒體常有不實說法,我認為有必要將不為人知的錄音帶真偽調查內幕,向社會澄清事情的真相。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陳春生公布一捲疑似吳敦義緋聞案的錄音帶,他後來透過律師高宗良委託我鑑定該錄音帶真偽。我於十一月二十四日鑑定出結果,認為該錄音帶「並無呈現剪接之證據」。同時,陳春生所委託的其他兩家美國鑑定公司亦做出同樣結果。但檢察官高碧霞並未採納這些意見,認定調查局所做的「有六處聲音異常處、有剪接之嫌」結果才正確。高碧霞並於高雄市長選後兩年的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傳喚我到庭,說她送至美國聯邦調查局和歐文實驗室鑑定的結果都顯示該捲錄音帶有變造。然而,當我仔細翻閱資料,發現那份被聲稱是美國聯邦調查局的報告書,不但上面沒蓋聯邦調查局的印章,而且鑑定內容根本與要鑑定的項目不符,英文文件用字遣詞也像是非美國人、非專業人士所寫。至於歐文實驗室的結果,因為該報告書中有錄音帶內容的逐字紀錄,使我能比對我過去鑑定的那捲錄音帶內容。我發現共有三處和我過去鑑定的錄音帶內容不同,巧合的是這三個地方正是歐文實驗室指出有剪接的地方。所以我當場質疑這兩份鑑定報告的可疑之處。高碧霞本人馬上表示她身體不舒服,以後再議。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我再度被傳喚,高碧霞表示又送了另外一捲錄音帶至歐文實驗室,並說:「上次的結果都不算,這次重來。」歐文報告書中提到錄音帶與第一次不同,但很奇怪的是,這次並未附上錄音帶內容的逐字紀錄,以至於我無法和我鑑定的內容作比對。 更令人無法信服的是,當我的辯護律師在這兩次應訊中詢問高碧霞送去美國鑑定的錄音帶,是否為我於一九九八年交出去給高碧霞的錄音帶時,高碧霞回答「不是」。試問,如果送出去的錄音帶不同於我鑑定的錄音帶,如何證明我的鑑定是錯誤的?二○○一年六月五日高碧霞向全國公布調查結果,說送到國外歐文實驗室鑑定後認定該「坊間流傳之拷貝帶」為經過剪接變造,但對我不起訴,引起媒體大量報導。當時,我因正好忙於處理家中突發的喪事,而未即時出面說明整件事情如何被檢察官偏頗的立場扭曲結果。如今,因這件事不斷被提及,本人覺得有必要公開說明原委,並希望藍營媒體不要再錯誤引用整件事來作為抹黑選舉的手法。 (作者為台灣大學語言學研究所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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