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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3:04:14瀏覽1343|回應0|推薦2 | |
國家不是神聖的名詞,如果是,不會有國家賠償法;隸屬國家底下的任何機構,自不能凌駕國家之上而胡扯些什麼凜然不可侵犯的理由高高在上。 很不幸地,以蓄髮違反警察服制條例,連續密集的申誡把警員葉繼元免職,保二總隊長鍾國文所持的理由是:「個人行為不得凌駕團體紀律之上」。 鍾國文顯然把保二總隊的位階置於國家之上,所以內部規範取代憲法,也就是團體紀律比憲法所規範與保障的種種免於恐懼的自由都重要無比。 胡適在1934年舉廢除「三千年的太監,一千年的小腳,六百年的八股,四五百年的男娼,五千年的的酷刑」為例,說明「與時俱進」的觀念,照這個時程表來看,沒有三五百年,被保二總隊奉為圭臬的內規或者凜然不可侵犯的理由是不可能改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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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