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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2 20:57:53瀏覽243|回應2|推薦0 | |
民事案件在本質上,就是「原告要求被告做一件事」。
如果當事人對於民事案件無法達成共識,必須透過法院解決時,就會變成民事訴訟。進入民事訴訟的第一步,常見的有三個:起訴、支付命令以及聲請調解。
起訴是民事訴訟最典型的起點,原告以書面的起訴狀遞交給法院,經過法院正式受理後,便會正式進入民事訴訟的程序。
提起民事訴訟是否一定要請律師? 一、現行民事訴訟法在第一、二審並不採取律師強制主義,因此當事人原則上可以自己到法院進行訴訟,並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辦理。
二、但是因為打官司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識,當事人若對法律不瞭解,除了可以向各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諮詢外,也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但是因為民事訴訟較具技術性,無法律素養之人代理訴訟行為,往往不易勝任,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並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三、不過在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因為屬於法律審,所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的判決上訴第三審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596-c62b0-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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