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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提告?
2021/12/05 14:19:19瀏覽231|回應1|推薦0
向誰報案?向誰提告?
告訴人直接至警局報案後,警察會先製作警詢筆錄,確認告訴人的提告意願後(如民眾欲提告,請務必取得『受理案件證明單』),警察再將案件送至分局偵查隊,待偵查隊消化與整理後,再將案件送交檢察署,警察不能自行決定案件是否起訴或給予緩起訴處分。
在刑事偵查程序中,一定會出現的角色有「告訴人」、「被告」及「檢察官」。
決定刑事案件偵查結果的主體是檢察官,由檢察官檢視告訴人提出的證據資料並適用法律後,決定給予「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
警察在偵查程序中負責初步釐清案情,擔任的是輔助檢察官的角色。
若為欠缺證據的刑事案件,告訴人可透過向警察報案的方式,由警方調查來獲得證據,會較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後檢察官再發由警方調查來得節省時間。

根據「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
「民眾報案不論案情巨細及當事人之身分,均應態度誠懇、熱心受理、立即反應,經調查確認案情屬實後,應填具刑案報案三聯單。」
因此,警方確實可以用"案情尚未經調查確認屬實"為由,暫緩開立三聯單給民眾,但是同上所述,警方即使不開立三聯單給報案民眾,也必須開立「受理案件登記表」。
自民國110年3月起,將改由「受理案件證明單」取代現階段的部分證明單。(例如三聯單、四聯單、受理案件登記表等)
因此,如有民眾前往警局報案提告時,記得一定要向警察索取報案證明唷。
結論:刑事案件告訴人可向警局報案表明提起告訴意願;也可直接到地檢署遞狀提告
( 知識學習科學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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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isay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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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2 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