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3/06/07 01:12:01瀏覽1122|回應0|推薦6 | |
請大家好好瞭解透過會計法除罪是什麼意思。特別費,研究費、公費助理費、加班費、業務費、出國之考察費、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及研究計畫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所以檢調要查這些費用時,可以拒絕提供帳目,可以說不小心電腦檔案被刪掉了,可以說錢算錯了,可以說怎麼花撥下來的經費都忘記了,……一切都沒有責任。那這些國家人民的錢被拿去,是公款公用還是公款私用都不知道,檢調無從蒐集犯罪證據。所以說什麼教授公款私用還是有罪都是騙人的,幾百件調查中的詐領研究補助的案子,絕大部份都是公款私用,法務部卻說只要會計法一公佈,全部都以不起訴處分。各位想想看,這些想要透過會計法來逃避貪污治罪條例的人,反正只要沒有會計帳目,看你怎麼查我有沒有貪污,是不是很陰險奸詐卑鄙無恥呢?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