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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我是新總統。
2007/10/26 06:58:21瀏覽2161|回應2|推薦38


陳水扁:給我一個機會。

馬英九:怎樣給你機會?

陳水扁:我以前沒得選擇。國庫那麼多錢,不貪對不起自己。我現在想捲款逃到美國。

馬英九:(點頭微笑表示瞭解)好,去跟法官說。看他給不給你捲款逃到美國。

陳水扁:那就是要我死?

馬英九:對不起,我是新總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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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支
新總統?笨總統?無能總統!
2008/12/13 23:16
新總統又如何?
馬英九是中華民國史上最笨最無能的總統!



.公路殺手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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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很早????
2008/01/06 21:06
特別費重要的不是該款項的名稱而是其性質,(發票、領據均同)就因為其質是公款,只是讓首長彈性運用

因此無論如何,不管是從寬認定也好,彈性處理也罷,特別費一直都不是薪資補貼。

特別費的規定並沒有特別難懂而又複雜的法律設計,行政院函文寫的非常淺白

首長領取特別費行為→ 行政院有函文、財政部及審計部的函文就是擺在那裡清清楚楚的.

台北市政府 預算書這些有拘束力的條文規定都說是公款。

政治迫害?怎個迫害法?有人逼他將公款當私用喔?

制度規定就是如此,只有不守法的人,沒啥制度殺人之說。

真要說難懂的倒是,為啥有某些首長覺得那是他的薪資補貼?為啥首長的紅白帖要國家付錢?

至於說”陋習",啥”歷史共業”的都是推諉之詞

錯的事情總有一天被抓出來攤在陽光底下,

這時候難道我們只是為了不要處罰這麼多人,就鄉愿的說這些人通通都沒做錯?

那國家訂了法律要大家遵守豈非一場騙局?要如何說服人民都該遵守法律?

2.沒有人知道馬英九人格可否信任?是不是會犯法的人?

我們目前是主要採”行為刑法”而非”行為人刑法”,

刑事訴訟要確認的是,你有沒有做犯罪行為,而非你是不是個會犯罪的人。

馬英九公款私用業經起訴,有否觸法還用說嗎?



馬英九從一開始的公款、私款、打到目前的”主觀犯意”,

顯然馬英九已經承認他並沒有公款公用,才會開始朝程序以及是否為薪資的一部分著手打官司.

要知道~~馬英九最初針對這件官司的處理也不是用”無主觀犯意”的方式為自己辯護. (最早的大水庫理論等等說法多有出入,是完全不同的辯護方向)

那現在策略改變了,只怕他自己心理都覺得有鬼才對。

事實上,侯大檢對馬英九已經仁至義盡了。

如果真的要採用南檢的標準,恐怕只會讓深藍的氣到吐血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