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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務機要費中看司法
2008/03/29 15:41:13瀏覽343|回應0|推薦1

國務機要費最近受重視,

許多人看的是阿扁喪失刑事豁免權;

但,我看的是先前傳訊第一夫人吳淑珍的過程。

國務機要費以共同被告,或是後來大家所說的潛在性被告去看待阿扁,

以一般民眾涉及司法訴訟而言,就已是等同被告了。

這一部分,許多政論性節目都拿來當作議題,

我重視的反而是在一審開庭時,

第一夫人吳淑珍屢傳不到的現象,

我覺得,台灣的司法一直無法獲得民眾的肯定、

完全的信服,

重點不在於司法是否已實質獨立,

而在於司法人是否有決心讓司法體系獨立。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的開庭、審理程序,

在面臨到第一家庭與一般民眾,

從國務機要費案中傳喚吳淑珍的情形來看,

無疑打破了「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鐵律,

因為,不只天子犯法有法定的刑事豁免權,

第一夫人稱病請假,

除第一次開庭不適提早離去外,

至今她都未再出庭。

吳淑珍自從民國95年12月15日第一次因國務機要費案出庭,

因身體不適住院,

此後即一直稱病請假未再出庭,

至今,只有她請假的次數,

但沒有她再度出庭的身影。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 75 條
(傳喚之效力(二)-拘提)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而在第84條也有規定,如果被告有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如果說,吳淑珍生病請假,而且真的都無法有自主的行動力,這也就罷了;

可是,

我覺得,她既然在稱病告假的一年多的時間,仍有外出,

3月22日當天,也外出投票,

這也難怪最近政壇上的話題,

就盛傳謝陣營選前希望吳淑珍不要在3月22日當天去投票。

 

依醫療而言,

吳淑珍能於3月22日外出投票,

身體至少還有一定的行為能力,

所以,

如果真的那麼巧合,

法院合議庭自第一次開庭後,

每次要傳她出庭時,

她都身體不適得「無法出庭」,

真的只能說是「巧合」;

問題是,如果一定要說這些都全然地「巧合」,

實在令人難以盡信。

我一直認為,合議庭最大的失策,

就是沒有持續性地開庭,

而且也沒有完全依刑事訴訟法走完程序。

既然某幾次開庭時間,

吳淑珍都無法出庭,

但她又是全案最重要的關鍵,

合議庭應該回過頭來要求:

「妳何時身體狀況較好,請連絡我們安排庭期。」

這與檢方有時會用到的「就訊」方式精神一致。

既然要尊重第一家庭,

乾脆就將開庭日交給對方來決定!

例如,3月22日她去投票,

這是預定的行程,

不可能是當天突然覺得自己身體狀況不錯,

臨時起意要求特勤中心增加戒護而去投票,

既然有辦法「預排行程」,

那麼,通知法院安排於次日、近日內開庭,

也應該沒有問題吧!

回過頭來,

法院合議庭在執行審理訴訟過程,

並沒有「硬起來」。

我曾與幾位法界人士談論國務機要費的案例,

他們也感到很遺憾!

因為,如果照一般人情形而言,

「抬也要抬進來」,

而且,在某些地方法院、檢察署,

真的確實發生過這類事件。

只是,我也認為,如果真的到這種地步,也真的只能由她了,

總不能真的將第一夫人抬進法院吧!

那大家顏面放哪?

由法律來看,

合議庭沒有完全依照刑事訴訟法來執行,

因為必須去檢視吳淑珍每次請假的理由、天候、健康、…等眾多因素是否真的符於無法出庭的要件?

另外,到底由誰來評估她不適合出庭?是其主治醫師?還是要數家不同醫院的不同醫師會診評估?

如果未經基本(不要說用「嚴格」)的標準評估,

吳淑珍一年多屢傳不到的情形和權利,

在一般民眾身上是看不到的。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說不定早就被行拘提,

甚至被通緝,或被查緝歸案。

所以,我認為,

台灣的司法是有社會階級之不同的。

最重要的觀察點,就是合議庭屢傳不到,

也就如此,

合議庭並未完全走完所有的法定程序,

例如執行所謂拘提,甚或通緝的動作,

所謂的「拘提」、「通緝」並不是一定要及於吳淑珍之身,

但合議庭是否曾啟動過?這是重點。

當然,如果真的對吳淑珍依刑事訴訟法執行拘提,甚至通緝,

對國人而言,可能又是一次情感上的傷害;

這或許也是合議庭審慎考慮的一部分吧!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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