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8/03/29 15:41:13瀏覽348|回應0|推薦1 | ||
國務機要費最近受重視, 許多人看的是阿扁喪失刑事豁免權; 但,我看的是先前傳訊第一夫人吳淑珍的過程。 國務機要費以共同被告,或是後來大家所說的潛在性被告去看待阿扁, 以一般民眾涉及司法訴訟而言,就已是等同被告了。 這一部分,許多政論性節目都拿來當作議題, 我重視的反而是在一審開庭時, 第一夫人吳淑珍屢傳不到的現象, 我覺得,台灣的司法一直無法獲得民眾的肯定、 完全的信服, 重點不在於司法是否已實質獨立, 而在於司法人是否有決心讓司法體系獨立。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的開庭、審理程序, 在面臨到第一家庭與一般民眾, 從國務機要費案中傳喚吳淑珍的情形來看, 無疑打破了「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鐵律, 因為,不只天子犯法有法定的刑事豁免權, 第一夫人稱病請假, 除第一次開庭不適提早離去外, 至今她都未再出庭。 吳淑珍自從民國95年12月15日第一次因國務機要費案出庭, 因身體不適住院, 此後即一直稱病請假未再出庭, 至今,只有她請假的次數, 但沒有她再度出庭的身影。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而在第84條也有規定,如果被告有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如果說,吳淑珍生病請假,而且真的都無法有自主的行動力,這也就罷了; 可是, 我覺得,她既然在稱病告假的一年多的時間,仍有外出, 3月22日當天,也外出投票, 這也難怪最近政壇上的話題, 就盛傳謝陣營選前希望吳淑珍不要在3月22日當天去投票。
依醫療而言, 吳淑珍能於3月22日外出投票, 身體至少還有一定的行為能力, 所以, 如果真的那麼巧合, 法院合議庭自第一次開庭後, 每次要傳她出庭時, 她都身體不適得「無法出庭」, 真的只能說是「巧合」; 問題是,如果一定要說這些都全然地「巧合」, 實在令人難以盡信。 我一直認為,合議庭最大的失策, 就是沒有持續性地開庭, 而且也沒有完全依刑事訴訟法走完程序。 既然某幾次開庭時間, 吳淑珍都無法出庭, 但她又是全案最重要的關鍵, 合議庭應該回過頭來要求: 「妳何時身體狀況較好,請連絡我們安排庭期。」 這與檢方有時會用到的「就訊」方式精神一致。 既然要尊重第一家庭, 乾脆就將開庭日交給對方來決定! 例如,3月22日她去投票, 這是預定的行程, 不可能是當天突然覺得自己身體狀況不錯, 臨時起意要求特勤中心增加戒護而去投票, 既然有辦法「預排行程」, 那麼,通知法院安排於次日、近日內開庭, 也應該沒有問題吧! 回過頭來, 法院合議庭在執行審理訴訟過程, 並沒有「硬起來」。 我曾與幾位法界人士談論國務機要費的案例, 他們也感到很遺憾! 因為,如果照一般人情形而言, 「抬也要抬進來」, 而且,在某些地方法院、檢察署, 真的確實發生過這類事件。 只是,我也認為,如果真的到這種地步,也真的只能由她了, 總不能真的將第一夫人抬進法院吧! 那大家顏面放哪? 由法律來看, 合議庭沒有完全依照刑事訴訟法來執行, 因為必須去檢視吳淑珍每次請假的理由、天候、健康、…等眾多因素是否真的符於無法出庭的要件? 另外,到底由誰來評估她不適合出庭?是其主治醫師?還是要數家不同醫院的不同醫師會診評估? 如果未經基本(不要說用「嚴格」)的標準評估, 吳淑珍一年多屢傳不到的情形和權利, 在一般民眾身上是看不到的。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說不定早就被行拘提, 甚至被通緝,或被查緝歸案。 所以,我認為, 台灣的司法是有社會階級之不同的。 最重要的觀察點,就是合議庭屢傳不到, 也就如此, 合議庭並未完全走完所有的法定程序, 例如執行所謂拘提,甚或通緝的動作, 所謂的「拘提」、「通緝」並不是一定要及於吳淑珍之身, 但合議庭是否曾啟動過?這是重點。 當然,如果真的對吳淑珍依刑事訴訟法執行拘提,甚至通緝, 對國人而言,可能又是一次情感上的傷害; 這或許也是合議庭審慎考慮的一部分吧!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