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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0 16:47:19瀏覽713|回應0|推薦2 | |
《馬英九特別費案》施茂林實質補貼見解 地院同意具證據力 2007年5月9日 星期三(自由時報) 〔記者項程鎮、劉志原、林俊宏/台北報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合議庭昨天針對檢辯雙方證據能力爭議做出裁定,評議同意法務部長施茂林去年底在行政院院會,報告特別費屬首長實質薪資補貼的見解,有證據能力;此外,包括馬英九接受電視專訪內容、回答市議員質詢內容等也被合議庭視為具有證據能力,對此,檢方認為,未來將有利公訴團隊論告及審判進行。 合議庭還評議認為,檢察官在偵訊中,所有訊問台北市政府相關會計和出納人員的筆錄,幾乎都有證據能力,但前司法院秘書長朱石炎、學者黃錦堂等人在學術座談及發表相關文章中,支持特別費是首長私款的意見,則不認為有證據能力。 至於馬英九接受中天電視台新聞專訪內容、回答民進黨市議員顏聖冠質詢馬需負擔兩個女兒在美求學費用,每年還能增加四百多萬元收入,啟人疑竇等內容,審計部函件等新聞和公文資料,合議庭也認定有證據能力;起訴書認為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詐領特別費一一一七萬六二二七元,已涉嫌貪瀆、觸犯貪污治罪條例。 公訴組主任檢察官黃惠敏指出,法務部有提供行政院法律諮商的職責,相關意見僅供行政院參考,至於部長提供諮商的內容,僅為幕僚撰擬的文字,能否做為法務部的定案意見,仍有疑問,且特別費是否為公款,應由法院認定。 馬英九說,他當過法務部長,了解相關作業程序,幕僚替部長草擬法律意見,一旦在院會提出,就代表法務部立場;他強調特別費存在數十年,一直是首長私款,不但是行政慣例,且已達習慣法的程度。 公訴檢察官侯少卿指出,既然馬陣營欲以法務部意見為證據,法務部在今年四月間另以新聞稿表示,特別費並非屬私款,馬陣營是否也要引用;對此馬英九的律師團認為,新聞稿並未被列為本案證據。 審判長蔡守訓說,下次開庭時間為五月廿二日,可能是最後一次的準備程序,希望屆時檢辯雙方能排定詰問證人的程序。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may/9/today-p7.htm 特別費案 檢方認定馬英九瞭解特別費用途 日期: 2007/05/08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八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今天開庭,審判長蔡守訓當庭諭知,馬英九去年九月七日接受中天新聞專訪、九月十八日接受民進黨籍台北市議員顏聖冠質詢的答詢內容具有證據能力。檢方認定,從這兩份證據中得知馬英九瞭解特別費用途,並知悉過去捐款來自兩次選舉補助款。 馬英九去年九月七日晚間九時二十六分至三十七分接受中天新聞專訪時指出「特別費的用途是公務上的宴客、犒賞、餽贈以及公益活動,比如是捐款。這筆錢基本是由主管,即領用特別費的人自己來掌握。」 馬英九在專訪中也表示「不需要領據之半數特別費,就是因為有一些拿不到單據,比如有一些餽贈,或有一些犒賞...... 任何一個首長因為他公務上有這個需要,有一些應酬,有一些公關,它可能是介於公務或私誼之間可以用的......。」 檢方認為,從這項證據中可以看出,馬英九對特別費的性質與用途相當清楚,並非對特別費領據核銷的過程毫不知情。 另外,馬英九去年九月十八日在台北市議會答覆顏聖冠質詢時表示「選舉補助款都先放在自己戶頭,不然的話,我怎麼捐出去,我一共兩次選舉收入四千七百多萬元,但我捐出去的已超過這個數字,多出來七十二萬元。」 檢方認為,馬英九這項說法與同年五月十九日對外公佈「馬英九財產申報說明」內容完全相符,並說明馬英九自1999年至2003年間捐款時,不僅客觀上資金來源並非來自特別費,主觀上也無「先捐款,日後再從特別費取償」所謂「大水庫觀念」的概念。96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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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