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謝長廷今日批評「為何黃俊英不必為其後援會賄選而負責」、「法官必須考量社會多數人民的意願」等語,黃俊英律師何旭玲指出,檢調司法都證明黃俊英與走路工事件無關。依謝長廷的邏輯,他擔任市長時,他的民政局長王文正介入議長賄選案,謝長廷為何不必為其民政局長賄選而負責?還有他任命的高捷評審委員吳孟德、鐘善藤都涉及收賄,那麼謝長廷是不是也應該概括承受他們的收賄行為呢?
何旭玲律師說,陳菊陣營在法律禁制時間公布走路工光碟,內容並不是幫黃俊英賄選,但陳菊陣營卻「張冠李戴」、栽贓嫁禍給黃俊英,這當然是一起「假檢舉、真栽贓」的違法競選手段。既然不是幫黃俊英賄選,又何來黃俊英應該為賄選負責之說呢?
何旭玲也請謝長廷捫心自問,他擔任高雄市長時爆發了議長賄選案,當時負責賄選的就是民政局長王文正,而且發錢賄選地點就是在ㄇ民政局長辦公室裡面,照謝長廷的邏輯,謝長廷不就應該為議長賄選案負責?但他最後並沒事,那麼我們是不是也可以說判決輕率、判決不公呢?
此外,吳孟德、鐘善藤都是謝長廷任命的高捷評審委員,但他們卻先後接受廠商賄款而被起訴,照謝長廷的說法,他更不能置身事外。
此外,社會多數人民的意願就是認為選舉不能用「假檢舉、真栽贓」的違法競選手段,所以法官的判決是符合社會公理正義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