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 自用住宅貸款將與無擔保債務貸款「分家」。銀行公會30日理監事會通過,民眾無擔保貸款只要已申請債務協商並成立,之前不管欠繳幾期,都不會被查封自用住宅。至於進入債務協商後,若繳不起房貸,最多可有二期延繳的喘息期,如果債務人仍繳不起,銀行就會查封、拍賣房子。 銀行公會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委員會主委吳清文30日表示,如果債務人積欠過多的無擔保貸款,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債務協商成立,只要債務人自用住宅(第二棟非自用住宅不算)沒有貸款,銀行就不能查封債務人的自用住宅。 但是,如果無擔保債務人同時也跟銀行申請房貸,一旦申請債務協商成立,最多可以有二期的延滯「喘息期」,但是這二期房貸不能不繳,得將二期未繳款平均分攤到剩下的期數繳款,否則銀行將有權查封,對不動產執行抵押權。車貸也是一樣。 【2007/08/31 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