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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心而論 勿予虛妄的期待 個人破產的代價不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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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心而論 勿予虛妄的期待 個人破產的代價不菲
2007/06/08
社論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8日在立法院完成三讀,將於公告日起九個月後實施。此一法案的通過,象徵我國個人破產機制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指標意義,廣大卡債族也將因此獲得信用更生的機會。然而,立法才是挑戰的開始,除了司法、行政配套措施要到位,政府更須結合金融機構全面推動理財教育,釐清立法過程中種種爭議所造成的錯誤認知,讓卡債族真正了解債務清理條例的內涵,別再視其為免債捷徑而產生虛妄的期待。

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緣起於雙卡風暴,前幾年在金融機構過度行銷下,不當使用現金卡、信用卡而致高利債務纏身的卡債族急速增加,且面臨銀行委託討債公司激進的催收,致自殺、搶劫等社會事件頻生,循環高利更讓卡債族陷入永難翻身的絕境。於是政府在建立債務協商平台、加強監管催收行為之外,研擬個人破產機制,讓一時失足的卡債族得以有信用重生的機會。從消費金融發展環境而言,這是完善個人退場機制的最後一環,不只需要,而且是必備的法規。

依據上述精神,此法將個人破產的處理分為重建、清算兩大程序,明定債務人在銀行無擔保的債務總額未逾一千二百萬元者,經與銀行債務協商未果後,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免除債務責任。其中,更生的目的是促使債務人以可行的償債計畫自力更生,在六至八年期限內、償還一定債務後,免除債務責任;清算程序則是直接分配債務人的財產給債權人後,免除全部債務。

從立法意旨看,清理條例對卡債族而言,確有「欠錢可以不還」的極大誘因,而且申請門檻非常寬鬆,幾乎所有卡債族都可以提出申請;但這也是問題之所在,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個人破產機制下的欠錢可以不還,絕對不是無條件的,必然是代價不菲。如果卡債族只見破產機制之利,而未見其害,那就跟當年只聽到發卡銀行鼓吹的借錢有多便利,卻沒料到高利循環的驚人債務累積壓力一樣,終將因錯誤的認知而深受其害。

可是,由於法案內容的爭議大、雜音多,加以各方折衝不斷,使清理條例的全貌始終不清不楚,卻已讓眾多卡債族對個人破產機制產生了不切實際的期待。包括:聲請破產保護就可免除債務,但事實不然;聲請不等於核准,不只須經法院酌情裁定,且裁定前須經債務協商,還是要跟債權銀行打交道。所謂破產免責的代價僅是生活條件受限,也不然;這只看到了更生期間的限制,更生期滿後一樣會因信用註記的汙點,而在求職、借貸等方面遇挫,這個代價是無形且難以估計的。所謂只要符合門檻,卡債族都能聲請破產,也不然;法已明訂,已完成債務協商的卡債族,不具聲請資格。

更糟的是,這些似是而非的虛妄期待,已開始反映在行為上。近月來,由於債務清理條例正推動立法,已完成債務協商的廿二萬卡債族,未依期還款的毀諾率正直線上升,凸顯了部分卡債族等待債務清理條例過關的心態。如今,個人破產機制已經明確化,政府態度不能再模稜兩可,並應與金融機構合作,全面強化大眾教育,以免這樣的心態蔓延擴大,破壞了苦心建立的債務協商機制,不只使金融機構的財務指標再形惡化,卡債族更將再度陷入遭債權銀行追債的厄境,致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因此,政府一方面應讓民眾了解,債務清理條例是中立的,是為無法清償的債務,建立一個債權債務雙方都能接受的處置流程,偏向任何一方都難竟其功,絕非卡債族免債的保護傘;另一方面,更應推廣信用至上的理財觀,降低非理性債務的發生。畢竟,個人破產機制是為債務善後,應是備而不用;以正確的理財教育,預防卡債族的產生或重生後再生,才是根本之道。

【2007-06-09/聯合報/A2版/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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