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宥臻、李淑慧/台北報導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從明(97)年4月11日開始實施,對於被債務壓的喘不過氣的債務人終於出現曙光。不過,申請清算者,並非債務從此一筆勾消。依據規定,即使申請清算,仍然至少要還兩成的債務,才能完全免責。 債務人申請更生、清算後,必須要受到生活、就業上的諸多限制。目前司法院正在研議的施行細則,將明確定義出進入更生、清算者的「奢華界線」。 近期銀行公會將正式提案、建議司法院施行細則,有銀行提議,將來進入債務清理更生程序的債務人,每筆消費支出不可超過500元、每月扣除必要開支後的消費支出「最多5,000元」。 甚至在更生期間,債務人不能搭乘高鐵,也不能投資股票或共同基金。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只要是積欠銀行1,200萬元無擔保債務的民眾,都可以可向法院聲請破產,並透過更生或清算方式償還債務,估計有28萬卡債族適用。 不過,依據規定,民眾向法院申請更生或清算之前,必須先通過銀行的債務協商。目前銀行公會正在擬定新的債務協商方案,只要民眾要求債務協商,銀行將有權利調閱民眾所有財產資料。 至於目前已經與銀行達成債務協商共識、且正在還款的債務人,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法的規定,除非出現「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因素,例如重病或失業,否則任意毀諾,便不能再申請更生或清算。 申請更生或清算,有何不同?金管會官員指出,申請更生者,還是要擬出一個六到八年的還款計畫,在這段期間,債務人還是要依照還款計畫乖乖償還債務。等到這六到八年期滿,債務人尚未清償的債務一筆勾消。 債務人若申請清算,法院將拍賣債務人所有財產,償還給債權人。不過,無擔保債務的債權人所拿到的錢,若低於原來債務的兩成,債務人將無法免責,有固定收入者,仍必須要還錢,還到原來債務的至少兩成,債務才能一筆勾消。 【2007/08/06 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