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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督教守貞運動回顧中世紀基督徒新娘,結婚前個個已被神父領主開苞
2013/09/08 22:58:21瀏覽1901|回應0|推薦0
由基督教守貞運動回顧中世紀基督徒新娘,結婚前個個已被神父領主開苞

現代基督教的神父或牧師為滿足性的渴欲,除招妓外只能在外偷搞婚外情,或與信徒通姦,或性侵信徒,以解決問題,

中世紀羅馬公教當權時,教會早已是歐洲最大的地主,歐洲人民除貴族外幾乎個個都是教會領地下理所當然的農奴,法律規定那些在領地下的人民,他們的 新婚妻子初夜權都要獻給領主(按:女性在基督教只算是可交易的貨品),也即貴族與神父這類地主得擁有初夜權,除非農奴能繳交一大筆贖金,否則就會被地主開 苞。

不過讀者千萬不要以為這是好福利而羨慕不已,因為在當時教會千年統治下,這些農奴的未婚妻,一輩子被教會規定是不准洗澡的,更不要說月事來時特有 異味,衛生習慣既不良,窮臭且髒,滿頭蚤子及處處皮膚病,通常貴族與神父要享用這項應有的權利,是要強按住大鼻子,暫停呼吸或多噴香水, 才能享受,法國香水會有名也是有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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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領主的初夜權

據報導,英國王儲查爾斯王子在英國威爾士地區 卡馬森郡馬德法伊村花100萬英鎊購買了當地一處莊園,作為他和卡米拉的度假別墅。然而,按照威爾士地區一項有170多年歷史的古老法令,作為「莊園 主」,查爾斯將從此擁有馬德法伊村裡所有少女的「初夜權」,除非向其交納50便士,才能逃過此劫。1833年頒佈的 《威爾士圖解法典》中稱:「莊園主將有權向其領地上所有結婚的人收取10先令(50便士),否則按照習俗,他可以在新婚第一夜與新娘過夜。」

歐洲初夜權習俗

許多基督教社會國家如蘇格蘭、法、德、英...等,都有類似風俗基礎,中世紀,享用新娘的首夜權是統治者的權利,對領主來說,農奴中的年輕姑娘等於是免費的娼妓、不特定的賤妾。法國把「初夜權」稱為「張開大腿權」,這種風俗一直保存了幾世紀。

在德意志的查理曼大帝所統治的王國裡,農奴中的年輕姑娘都雜居在領主的前房裡,任其「破處」。在1538年蘇黎世州議會所發行的公告中說:「領地 的所有人 ——領主有權和領地之內農民(小佃農、農奴)即將出嫁的新娘共度一夜,而新郎也有義務提供新娘給領主。如果不願意,新郎要付給領主4.3馬克左右的賠償 費。」

德意志拜恩地方,新娘所付給領主的賠償費是「能裝下臀部」的大鍋,以及「和臀部一樣重」的乳酪,而新郎必須付給領主高級的上衣或毛毯。這種賠償 費就是所謂「結婚稅」,在德意志把這種「初夜權」的賠償金稱為「孔守錢」、「新床錢」、「極印金」、「女金」、「臍代」。如果不履行以上「義務」,婚姻就 不能得到公證人的承認,也不能獲得領主的許可。這實在是人類歷史上十分醜惡的一頁。

瑞士的法規~

1538年,蘇黎世州議會頒佈公告說:「在領地內的農民結婚時,領主享有新娘的『初夜權』;如果遭拒絕,新郎必須付錢給領主。」如果不履行義務, 婚姻就得不到領主的認可,屬無效婚姻。這種由領主享受初夜權的野蠻規定,自13世紀一直持續到16世紀末葉;在俄國及東歐諸國,甚至還延續到了18世紀初 期。

法國~
根據法國的法律規定,法國國王同樣有權同任何一 個新婚第一夜的新娘同宿。當然,國王不可能對每一個新娘都行使這項特權,所以出於某種考慮,便把這種權利售讓給他統治下的某個人,這個人還可以再轉讓這種 權利,直到讓與到最後一個買主,這個買主可能是一個莊園主,他對本區域裡的所有姑娘都擁有初夜權。當一個男人想結婚時,他可以為他想要娶的姑娘買下這種權 利,向莊園主交一筆錢,換取「這項交易的許可證」。如果莊園主本人認識這個姑娘,並且想自己享用這種特權,那麼,他便會回絕這個男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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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最近幾年提倡守貞運動,一些華人基督徒男女藝人經常為作秀在大眾面前扭捏作態,狀似守貞,其實大眾心知肚明這些人早已不是什新鮮貨色了,就像馬利亞被誘姦還要硬稱是處女,據民調研究美國女教徒買守貞戒子,搞守貞運動的,大多只能撐至18 歲就破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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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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