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16 中國時報 【單厚之/台北報導】

 協助身心障礙者的社福團體,驚傳剝削身心障礙者的薪資。一名在立法院從事清潔工作的伊甸基金會派遣員工,每天工作八小時,鉅眾清潔公司也付給伊甸基金會 每月二萬二千五十元,但伊甸基金會扣除管銷、保險、稅金等各種成本之後,卻只給他一萬一千到一萬三千元左右的薪資。

 日前,伊甸派遣到立院工作的黃姓員工,因背負二百餘萬的卡債,薪水即將被強制執行三分之一,擔心生計發生問題向立委助理求助,想瞭解像自己這樣薪資低於 基本工資的,是不是有其他的補救措施?此時才有立委發現,這名每天從早上六點半工作到下午四點的身障清潔工,每個月居然只能拿到一萬一到一萬三千元不等的 薪資,引起譁然。

 扣成本 清潔工月領一萬一

 根據伊甸提供的資料,鉅眾每月支付伊甸二萬二千五十元,今年一到三月,伊甸每月支付給黃姓員工一萬一千兩百元到一萬三千六百元不等,其中的差額包括伊甸 的管銷費用、開發票的稅金、團體保險,以及伊甸身為雇主必須要負擔的勞健保、還有未來依照《勞基法》必須給予黃員有薪假的員工福利。

 黃姓員工在立法院工作卻實領連資本工資都不到的薪水,立法院總務處表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政府機關每年採購身心障礙福利團體之物品及服務項 目之總金額比率為五%,今年立法院環境維護一千六百餘萬的工程,由鉅眾公司得標,鉅眾又將合約中進用身心障礙者的部分,分包給伊甸基金會附設的「阿萬師清 潔工作隊」。不過,立法院已依規定在清潔維護外包的契約書中,載明總價的五%必須分包給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鉅眾公司也依契約書規定的比率外包給伊甸。消息 傳出後,總務處曾介入了解,並再次要求鉅眾公司要確實依契約書的規定辦理。

 立委批 拿身權法剝削障胞

 鉅眾則表示,當初雙方議定伊甸要提供三名身心障礙者從事清潔工作,一年總價款是八十萬元,但至今只有黃姓員工一人來上班,鉅眾依合約比例每月給付伊甸兩 萬兩千餘元。鉅眾表示,黃先生是伊甸的派遣員工,他們並不瞭解黃先生的薪資,直到媒體上門,才知道該員工只拿到一萬一千元,再向伊甸詢問的結果,得到一切 都符合《身權法》,他們無能為力。

 立委徐中雄指,伊甸基金會一手拿政府的補助、一手拿社會的捐助,居然還剝削身障者,把所有成本轉嫁給身障者,連雇主應該負擔的勞健保,也要身障者負擔。 徐中雄強調,《身權法》原本是希望能夠提供身心障礙者更多的機會,如今卻成為社福團體剝削身心障礙者的法源,完全違背當初的立法意旨,整個制度都有重新檢 討的必要,主管機關也應該加強監督,回歸《身權法》的初衷。

年賺百萬 伊甸:時薪70算不錯
2010-05-16 中國時報 【單厚之/台北報導】

 被立委指為剝削身障,伊甸基金會喊冤,強調依伊甸與鉅眾簽訂的合約,鉅眾每月支付的二萬二千五十元是勞動服務費,並非黃員薪資。伊甸指與黃員的薪資是經台北市勞工局職業輔導評量,依照產能核定薪資為每小時七十元,也報北市勞工局核備,一定符合法令規定。

 內政部次長曾中明表示,庇護工場目前歸勞委會管,內政部已行文勞委會主動瞭解庇護工場情況,如有不法一定會主動處理。不過,就算合法,內政部指也會在可能範圍內,儘量提供身心障礙者協助,讓他們獲得更高的核薪。

 伊甸基金會表示,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黃員經評量核定可處理八成的工作,時薪為七十元,狀況更差的身心障礙者,時薪甚至只有三十元。目前各庇護工場都採類似措施,伊甸給的待遇應該是相對不錯的。

 伊甸基金會表示,庇護工場有相當的經營成本,兩年前《身權法》修法後,所有聘用的身心障礙者都必須納為庇護工場的員工,很多庇護工場都因為經營成本增加 而倒閉。伊甸表示,目前政府在評比庇護工場時,都將能否有盈餘當作經營績效的指標,希望政府能進一步釐清政策,究竟庇護工場是純服務,還是希望走向一般營 利事業。

 伊甸坦承,「阿萬師清潔工作隊」加計政府提供的補助之後,每年約有一百萬元的盈餘。目前伊甸旗下除阿萬師之外,還有六個庇護工場,整體而言對基金會的財 務確有溢助。伊甸基金會強調,以黃員的個案而言,萬一伊甸明年沒有承接到標案,仍須負擔黃員勞健保等支出,所以必須預留適當的成本。

 徐中雄說,社福團體成為「身心障礙者派遣公司」,往往也成為剝削的來源,解決之道恐怕仍有賴主管機關付出更多的努力,以及社會大眾給予更多的關注。

《身權法》變搖錢樹 合理嗎?
2010-05-16 中國時報 【單厚之/特稿】
 惻隱之心人皆有之,台灣的身心障礙者佔總人口的五%,因此社會立法支持提供身心障礙者工作機會,從烘焙、洗車、加油到清潔服務,每個角落都可以看到他們的身影。只是,他們的時薪只有三十到七十元,月入千元到萬餘元不等時,如此的惻隱之心,是好心?還是壞心?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讓身心障礙者的薪資與基本工資脫勾,是希望不要讓他們因為工作能力不及正常人而遭到歧視,因此設計有幾分工作能力、就拿幾分的 薪水,如果需要輔導員的協助才能工作,政府也提供必要的補助,藉此讓身心障礙者能貢獻一己之力,更有尊嚴,進而減輕身心障礙者家庭的負擔,降低整個社會的 成本。

 無奈原本立意良善的《身權法》,似乎變成社福團體專用的法令,只有他們敢甘冒大不諱地說,時薪三十到七十元,都是「依法行事」。但令人質疑的是,在接受政府補助、接受社會捐助、基金會還有盈餘的情況下,如此作法,「合法,但合不合理?」

 以黃姓員工為例,依照《身權法》的規定,一周工作四十小時,大可以相對有保障的月薪核定,但伊甸卻考量基金會的運作,將各項成本極大化,沒有採取對身障者最有利的方式。

 社福和弱勢團體的初衷,應該是要協助身心障礙者和弱勢者,提供更多的機會和協助,不是自己開一家公司,把身心障礙者都納入麾下,從中牟利或挹助基金會的 運作。基金會拿出給社會的績效,也應該是協助了多少弱勢和身心障礙者,不是賺了多少錢,可以永續經營到何時。無論如何,被扭曲的惻隱之心,不能算是好心。

 黃員的案例,絕對不是一個個案而已,近年來,社福團體設置庇護工場與日劇增,庇護工場的盈餘已是很多社福團體維持運作基本財源的一部分,所以同樣的故事,在社會的每一個角落,一直在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