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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起任意放生魚貝蟹 最重罰15萬
2011/01/21 00:43:57瀏覽253|回應0|推薦0

4月起任意放生魚貝蟹 最重罰15萬

更新日期:2011/01/20 04:11

自由時報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四月一日起,如果民眾在海洋、潮間帶及潟湖放生,或任意棄置魚貝蟹類,小心被罰三到十五萬元!

放流前15天須申請 且為健康本土種

漁業署根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週一正式公告「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並自四月一日生效。該項規定只管水產動物放流行為,不管放流目的,因此包括學校機關放流復育、宗教團體放生、民眾棄養特殊魚種等,都須在放流前十五日申請核可,否則將被罰。

根據規定,放流須為本土種,禁用外來種、雜交種、基因轉殖等物種,並應確保放流的魚體健康,且沒有孔雀綠、氯黴素等藥物殘留。來源限由領有陸上養殖登記證的養殖場、政府機關或學術機構、或專科以上學校等單位提供。

法規預告時,原本不同物種放流地點有差異,例如黑鯛在北部、東部,烏魚在中南部,但公告卻統一變成「台灣本島」。

漁業署說,如單一物種侷限在某些區域放流,恐造成優勢種的問題,加上未做過完整的資源調查,難以界定適合放流地點。不過,各縣市政府可自行公告建議放流的物種與地點。

至於違規行為如何認定?漁業署解釋,如果釣魚釣了幾尾,又放回海裡,不在規範之內;民眾棄養,則視個案情況判斷,放流外來種,恐破壞生態,無論一、兩尾都要申請,但若屬一般常見的魚種則無須申請。

環團憂心宗教團體轉放生其他物種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表示,台灣幾乎每天都有宗教放生,每年放生金額至少兩億元,數量超過兩億隻,以魚類最多;不過,放的幾乎都是養殖的經濟魚種,漁業署卻從未評估,是否造成野外魚種的基因污染?

地球公民協會執行長李根政認為,現只管魚貝蟹類,反而引導宗教團體轉而放生其他物種,政府應儘速制訂放生管理專法,一併規範。他強調,該規範的是「放生行為」而非特別針對物種。

林務局科長林國彰指出,制訂專法緩不濟急,林務局計畫半年內,針對高危險入侵物種公告禁止放生,例如巴西龜、蔗蟾可能在名單之內,同時也會禁止放生物種進口,在國內也不得捕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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