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黃雅娟台北報導】林益世輕判七年四個月後,監察院11日召開記者會,對林益世收受賄賂等事,明顯假借權力、圖一己利益,認定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11票對1票通過彈劾案,將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審查會主席高鳳仙指出,無論司法判決結果如何,彈劾將為林益世留下貪瀆紀錄。
林益世收受賄賂一案,因爆料人陳啟祥握有讓林益世「一刀斃命」的關鍵證據,使得林益世前途看好的政治生涯提前中止。經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偵查後,以收受賄賂、洗錢、財產來源不明等罪提起公訴。然而貪污、洗錢等一審均被台北地院宣判無罪,僅以恐嚇所得和財產不明等罪名,宣判七年四個月,引起各界不滿,認為將開政務官貪污無罪的先例。
監察委員周陽山和李復甸,針對林益世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期間,假借權力而圖自身利益,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進行相關調查,最後委員會最後以11票對1票,通過周陽山和李復甸提出的林益世彈劾案,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周陽山指出,雖然台北地院一審宣判收受賄賂部分無罪,但證人提供之錄音帶中,林益世在言談之間刻意提及「中聯董事長的人事,上上禮拜我剛批出去的…」、「…你看行政院那間這麼大間,有沒有?那一間其實就只有三個人在上班而已,就是院長、副院長跟我三人而已…」等言論,已是假借權力的鐵證。
審查會主席高鳳仙表示,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只有申誡跟撤職兩種處分,申誡太輕,撤職對林益世也無任何意義。而監察院的職司彈劾、指出違法之處,並非處罰,對於林益世而言,只能留下彈劾紀錄,日後如果他再回政壇,希望彈劾紀錄能發揮作用,提醒國家上位者思考。
圖說:監察院11日召開記者會,將對林益世進行彈劾。(Photo by 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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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羅添斌/台北報導〕監察院昨依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規定,以十一票對一票通過彈劾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何會出現不同意彈劾的一票,審查會主席高鳳仙說,審查過程出席並沒人提出反對意見,在不記名投票結果中,出現有一票沒有完全蓋在同意那邊,「應是廢票」。
移送公懲會 對林已毫無作用
由於林益世目前已無公職身分,彈劾案通過後移送公懲會處理,對政務官也只有申誡及撤職兩種處分,對林益世一點影響都沒有。高鳳仙表示,委員也有此體認,認為公懲法應該加以修正,未來應加入減少退休金、罰鍰等實質處分會比較適當,這部分希望相關部門早日進行修法。
台北地院雖對林益世涉犯有「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判決無罪,但監院有不同看法,彈劾案文認為,林益世在與地勇公司負責人的對話中,為彰顯其職位確有相關影響能力,因此說出「現在國庫的章是我在蓋的」,「行政院那間這麼大間,其實只有三個人在上班而已,就是院長、副院長與我三人而已」等語,足證其假借權力,以圖本身之利益,行為顯有未當。
對於法院與監院認知不同,高鳳仙說,「實質影響力」是否構成犯罪,這部分是由法院認定比較好。監委周陽山則說,監院與法院是平行處理事情,監院部分認定林益世確有職位影響力,相關對話證據,就凸顯出這個事實。
林益世被控貪污案,特偵組對一審判決結果認為過輕已提起上訴,監委周陽山及李復甸認為林益世假借權力圖本身利益的情形明顯,但若要等到法院三審定讞後,再通過彈劾案送公懲會懲戒,可能曠日廢時,因此先就其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規定以及未據實申報財產部分,提案彈劾。
監察院召開彈劾案審查會,除二位提案委員外,另有十二位委員出席審查會,經不記名投票結果,十一票成立,一票不成立,審查會通過彈劾案並移送公懲會處理。
彈劾案文指出,林益世任職行政院秘書長期間,假借權力,以圖本身之利益,且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有違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保持品格義務,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