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啟祥為選擇緩起訴還是爭無罪,曾有一番掙扎;特偵組認為緩起訴最優惠,但律師建議拚無罪。陳啟祥緩起訴確定,法院認為林益世沒貪汙,形成「行賄有罪、收賄無罪」矛盾怪象。
特偵組認為,陳啟祥被控行賄,所犯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罪,具緩起訴基本條件;不像當年陳鎮慧,被控與扁珍共同貪汙重罪,連緩起訴資格都沒有。而且陳啟祥緩起訴,不會出現檢方建請免刑、法官不買帳狀況,對陳最有利。
特偵組當時說爭取無罪也可以,不過陳啟祥遞給特偵組「自首狀」而非「舉發狀」;自首行賄並緊咬林益世收賄,翻供爭取無罪會自相矛盾。但陳的律師高涌誠認為「無罪為什麼要爭緩起訴?不可能收賄無罪,行賄有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