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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8 01:33:34瀏覽540|回應1|推薦68 | |
魔鬼就在拒絕監督裡
2014-4-5
◎ 蘇穩中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在行政院會通過,綜觀幾個關鍵條文中,在國會監督方面,政府版本是簽署前向委員會做正式報告;在審議方式,政府版只能包裹表決,全案通過或全案否決,不能修改;在衝擊影響評估方面,政院版只有國安會的國家安全審查;在公民參與方面,政院版是談判後才開公聽會。
綜觀法條,缺乏民主審議精神與國會實質監督,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最重要的立法精神應該要有「國會建議修改權」與「少數否決權」這兩項國會監督權力,這樣才真正符合權力分立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不是只有行政權專擅主導兩岸協議,權力分立原則更注重立法監督行政、立法制衡行政。
既然政府官員說制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要在權力分立原則之下,那麼要落實權力分立原則,監督兩岸協議的法案內容就要有實質足夠的立法監督,增訂「國會建議修改權」與「少數否決權」才是真正的國會監督,在公民參與方面,也應納入少數否決權或參與建議修改權的政策形成過程,這兩種國會權力納入立法後,最重要的監督過程即實踐真正的民主代議原則與共識決,往後任何兩岸協議才可能落實以台灣最多數、最大程度的主流民意共識決定,避免行政權在兩岸事務上的專斷。
(作者為高雄大學政法系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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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