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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30 10:53:56瀏覽78|回應0|推薦7 | |
王卓鈞殺人未遂
2014-3-27
◎ 黃帝穎 二○○四年泛藍群眾持汽油彈、石塊、棍棒攻擊警察,甚至還用強力彈弓射穿警用盾牌,但王卓鈞當年並未以警棍還擊,僅以水柱驅離群眾;對比之下,太陽花學運,學生「手無寸鐵」,王卓鈞卻率領警察以盾牌跺學生的腳、以警棍打破學生的頭,行政院內滿地血跡(此有影片為證,國際媒體亦同步報導)。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但王卓鈞對不同立場的群眾,進行是否殘暴驅離的「差別待遇」,這當然違法。此外,同法第七條規定「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但驅離行為的目的是要群眾離開,警察卻以盾牌跺學生的腳、以警棍打破學生的頭,這種行為的目的是報復,不是驅離學生,王卓鈞違法行為明確,應負行政責任。
尤其甚者,王卓鈞下令警察攻擊學生頭部,依據最高法院判例「手持木棍等工具向被害人頭部猛擊時,主觀上即有殺死被害人之不確定之故意」,王卓鈞涉及刑法殺人未遂、重傷、傷害等罪,在刑事責任上,王卓鈞的下場,絕對比黃世銘更慘!(作者為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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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