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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效應
2010/03/13 00:58:08瀏覽446|回應0|推薦1

原文貼於:自由電子報 讀者園地(包庇槍擊案搜尋)


楔子   總統效應(改編)


馬總統上任至今,經歷4次敗選。說明馬總統有愧職守,所累積出來之民怨,顯示在這一波的4連敗,已是不爭的事實。


附隨之移情作用:使馬總統所領導之國民黨,管轄之五都首長之選擧,皆將蒙受其害,未來,不止現今4連敗,肯定接下來的連5都全敗、連6之總敗,亦不足為奇,卻拿不出一點止敗的辦法來;應驗競選總統時,對手全力攻擊的無能問題,再度浮出枱面。


本人向馬總統等提起檢察官包庇槍擊案的檢舉,上自總統府、下至監察院、法務部、最高檢、高檢署、地檢署、調查局、刑事警察局,竟無有肩膀之承辦人;可見馬總統之沒有擔當,職位做小了,連帶全國所有的下級機關亦隨之萎靡不振。


懇請立院標竿邱委員恊助,被回絶了;惟邱委員專照顧陳水扁這種大人物、及大台北與全國的立委,則類推之,弱勢家族懇求之吶喊,則自求多褔了。


例一


是非價值之錯亂,縱放莊國榮,撃斃政大校務之決議,致今仍無法獲得庶民之諒解,經歷4次敗選,即為明證。


例二


有關扁案,規避總統職權之行使,呼籲毋枉毋縱,依法辦理的堅持,都畏首畏尾,那像是個有職權的總統,至今仍無法獲得百萬選民之諒解。


例三


包庇槍擊案:96/7/11 pm2:56板檢第303偵查庭筆錄之具結


檢察官問:當天追到帶槍嫌犯後有無問他年籍資料?


警員戴家振答:有問,他給我身分證,我有抄在一張紙條上,事


後要追查該人時,才發現資料弄丟掉了。


結果:


以96年度偵字第15670號縱放現行犯不起訴,即未與現行犯逮捕


則不構成縱放之脫逃罪


但明知未與現行犯逮捕,則有構成包庇槍擊之罪嫌,卻不與非難


本件為侵犯國家法益,不得再議


承辦之板檢,隻手遮天,否定所有之新事證與新事實


指陳與96年度偵字第15670號,為同一案件,不得再行起訴


耗時三年多(數十次),一路處斷為同一案件,不得再行起訴


一路否定所有之新事證與新事實,與予簽結到底


而不予與偵結,使檢舉人得一輩子告不完、告到死而後已。


同時違抗總長諭示:該案偵結後解密之命令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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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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