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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起到板檢提起包庇槍擊案之告發(楔子)
2010/03/11 18:09:11瀏覽547|回應0|推薦1

楔子         刑事告發狀與五都選舉準備書

馬總統上任至今,經歷4次敗選。說明馬總統有愧職守,所累積出來之民怨,顯示在這一波的4連敗,已是不爭的事實。

附隨之移情作用:使馬總統所領導之國民黨,管轄之五都首長之選擧,皆將蒙受其害,未來,不止現今4連敗,肯定接下來的連5都全敗、連6之總敗,亦不足為奇,卻拿不出一點止敗的辦法來;應驗競選總統時,對手全力攻擊的無能問題,再度浮出枱面。

本人向馬總統等提起檢察官包庇槍擊案的檢舉,上自總統府、下至監察院、法務部、最高檢、高檢署、地檢署、調查局、刑事警察局,竟無有肩膀之承辦人;可見馬總統之沒有擔當,職位做小了,連帶全國所有的下級機關亦隨之萎靡不振。

懇請立院標竿邱委員恊助,被回絶了;惟邱委員專照顧陳水扁這種大人物、及大台北與全國的立委,則類推之;弱勢家族懇求之吶喊,則自求多褔了。

五都選舉準備輸之證據

例一

是非價值之錯亂,縱放莊國榮,撃斃政大校務之決議,致今仍無法獲得庶民之諒解,經歷4次敗選,即為明證。

例二

有關扁案,規避總統職權之行使,呼籲毋枉毋縱,依法辦理的堅持,都畏首畏尾,那像是個有職權的總統,至今仍無法獲得百萬選民之諒解。

例三

包庇槍擊案

96/7/11pm2:56板檢第303偵查庭:

檢察官問:當天追到帶槍嫌犯後有無問他年籍資料?

警員戴家振答:有問,他給我身分證,我有抄在一張紙條上,事後要追查該人時,才發現資料弄丟掉了。…

未與現行犯逮捕,則不構成縱放之脫逃罪

但明知既未與現行犯逮捕,則有構成包庇槍擊案罪嫌,卻不與非難。本件為侵犯國家法益,不得再議

承辦之板檢,隻手遮天,否定所有之新事證與新事實

包庇聚眾圍毆案

96/6/12 警員戴家振奉江耀民檢察官提出之職務報告

…警方立即請在場所有人出示身上物品,未發現有槍枝,又在67號旁草叢中找尋均未發現有槍枝,因雙方人馬均有飲酒又在現場胡言亂語、叫囂,為防止雙方再度發生衝突,遂請另一方人馬先行離開後。…

結果:

據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

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未在法辦之行列;未開槍未參與圍毆殺人未遂者之被告,不法辦其教唆罪,卻列為開槍與圍毆殺人未遂法辦之被告。說明土城分局之移送書,其列舉之犯罪加害人顛三倒四、顯露誤導地檢署辦案之意圖。承辦之板檢與高檢,竟然明知掌握所有的犯罪加害人之下,卻無故不起訴偵結。

故上自總統府、下至監察院、法務部、最高檢、高檢署、地檢署、調查局、刑事警察局等機關提出陳情,竟無有肩膀之承辦人。

耗時三年多,數十次之檢舉,惟檢察長一手遮天,一路處斷為同一案件,不得再行起訴。一路否定所有新發現之新事證,與予簽結到底;而不予與偵結,使檢舉人得一輩子告不完、告到死而後已。

同時違抗總長諭示:該案偵結後解密之命令

請求救濟皆不得要領下,始於99310日向板檢提起本件之訴訟如下:

刑事告發狀

被告  戴家振  警員 住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分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T121519243

被告  殷培淳  警員 住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F125787264

(原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

被告  吳強生  警員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主旨:

壹、為戴家振、殷培淳等承辦95年度他字第448596年度偵字第4714號、96年偵續字第260號,涉嫌偽證、幫助脫逃、公務員包庇槍擊案等,依法提起告發事。

貳、    為被告吳強生承辦板檢榮治95他字第59501號案件,涉嫌製作不實公文書、公務員包庇槍擊案,依法提起告發事。

參、    本案於9572案發後,檢舉人即排除雙方之恩怨,與受害人之報復行為,主張交由治安單位處理,為給予受害人一個公平之交待,致3年來願意一路承擔檢舉人或代理人之身份,恊助受害人爭取應有之權利。

事實與理由

壹、戴家振、殷培淳涉嫌偽證、幫助脫逃、包庇槍擊案部分

據警員戴家振奉江耀民檢察官提出之職務報告,說明犯罪情形如下:

文中列舉之【應…】(粗體新細明字體),為涉嫌上開之違失、或虛揑之具結,則提出有明確根據之事實與理由,或依法應有之擔當。

96/6/12 

職於950702時許接獲勤務中心通報,在金城路三段73巷口大馬路上孫啟彬遭十幾人圍毆,職及帶班員警殷培淳立即前往阻止,當時現場一團亂,而且孫啟彬遭張書瑋等人圍毆,導致孫啟彬頭破血流,職立即通報勤務中心派救護車到達現場救護傷者,施政男稱對方有槍枝,

【應「施政男稱對方對我開槍」,參照土城分局刑案卷宗第2728頁。。然戴姓警員之「施政男稱對方有槍枝」之供詞,已足構成偽證罪

96615am1052板檢第205偵查庭筆錄之具結

檢察官問:去年72號經過?

戴家振答:當天接到通報說有人打架,我跟殷培淳到現場,到現場時看到施在追一個人,我有跟著往前追,那時施已經追到人,之後「施說那個人有帶槍」…之供詞,已足構成偽證罪

96/7/4 pm3:56板檢第303偵查庭筆錄之具結

檢察官問:去年有無在現場?

警員殷培淳答:有,我和戴家振是服4-6點巡邏勤務,約5點時經過金城路附近看到騎樓下有一群人,我就把車往那邊接近時,有一人背著包包往麥當勞方向跑走,就有人說「跑走那個人包包裡有槍」【應被害人孫啟彬向殷姓警員提起槍擊事件之報案,參照不起訴書四()1-11行】,然殷姓警員之「跑走那個人包包裡有槍」之供詞,已足構成偽證罪】

見警方到場疑似將槍枝丟棄至金城路三段67號旁之圍籬草叢中,

【應槍擊者二次未撃發後,被追捕的逃逸途中丟棄,參照土城分局刑案卷宗第28頁、板檢卷宗第19頁第1415行】

警方立即請在場所有人出示身上物品,未發現有槍枝,又在67號旁草叢中找尋均未發現有槍枝,因雙方人馬均有飲酒又在現場胡言亂語、叫囂,為防止雙方再度發生衝突,遂請另一方人馬先行離開後。

【應依據刑事訟訴法第80、231條之規定,有逮捕聚眾殺人未遂之現行犯,、調查嫌疑者犯罪情形之擔當(…只看到一群人圍著一個人在打…,參照板檢卷宗第19頁第17行),及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而未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卻和稀泥的擅自放任現行犯與予脫逃,即應負幫助脫逃之責任,而其顯露吃案之意圖,更涉嫌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6條之法條】,

施政男在離金城路三段67號前十公尺及30公尺處之公車站發現一顆子彈,因無法證實子彈為何人所有

【應96/7/11 pm256板檢第303偵查庭筆錄之具結

檢察官問:當天追到帶槍嫌犯後有無問他年籍資料?

警員戴家振答:有問,他給我身分證,我有抄在一張紙條上,事後要追查該人時,才發現資料弄丟掉了。

檢察官問:後來有無想到要查開槍的人?

警員殷培淳答:當天在現場時,我記得有查該人前科,並無記錄,…所以才沒想到要再去追查該人。(板檢卷宗第4頁第89102829行第5頁第2行)

應上開不起書所指之犯罪加害人:

…其中一名男子自背包內起出黑色手槍一把朝施振男射擊一次,惟未擊發,該名男子立即手拉槍枝滑套,施政男見狀便上前欲搶下手搶,惟該名男子已將槍枝抵住施政男之左胸部又射擊一次,仍未擊發,該名男子見射擊不成,遂轉身逃逸,…

才將2顆子彈呈報分局處理。(板檢卷宗第12)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均係口徑9釐米之制式子彈,皆具殺傷力,亦有該局95912刑鑑字第0950130970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及現場照片2張在卷足憑,應可認定。

貳、被告吳強生涉嫌製作不實公文書部分

據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說明犯罪情形如下:

文中列舉之【應…】(粗體新細明字體),為涉嫌上開之違失、或虛揑之文義,則提出有明確根據之事實與理由,或依法應有之擔當。

發文日期:95/8/14  發文字號:北縣警土刑字第0950023542

單位代碼

流水編號

3448 

移送屬性

發查()案件

犯罪嫌疑人

性別年齡出生職業

出生地

身分證字號 照片

張書瑋

23 71/09/ 07

台北縣

F125787264

住居所:臺北縣土城市明德路一段291142

× × × 【應已幫助其脫逃

 應追呼逮捕到行使槍擊之現行犯,參照土城分局刑案卷宗第28頁第1-9行,應×××未擊發遂轉身逃逸,被施政男追呼逮捕到。我(指警員殷培淳)事後問戴(指警員戴家振)他才說有追到那個人(指槍擊現行犯),但身上沒有查到東西,戴當時說有留年籍資料。(板檢卷宗第252728)

 

× × ×  應已幫助其脫逃

應聚眾殺人未遂現行犯,在警方掌握之下,參照板檢卷宗第12頁第7910行:警方立即請在場所有人出示身上物品…為防止雙方再度發生衝突,遂請另一方人馬先行離開(擅自放任現行犯與予脫逃)

關係人

性別年齡出生職業

出生地

何種關係

孫啟彬

施政男

李玉雯

 

 

32 62/11/26服務人員 台北市           被害人

居住:臺北縣中和市新生街2201512

38 62/11/26       彰化縣            被害人 

居住:臺北縣中和市新生街2429

24 71/05/10 無業  臺北縣                 證人

住居所:臺北縣新莊市幸福路5172  

上列犯罪嫌疑人因涉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嫌疑案件,依法認為應予移送偵查,茲詳開各項於下:

應真正的犯罪嫌疑人,不在法辦之行列;未開槍未參與圍毆者之被告,不法辦其教唆罪,卻列為開槍與圍毆殺人未遂法辦之被告。說明土城分局之移送書,其列舉之犯罪加害人顛三倒四、顯露誤導地檢署辦案之意圖。

犯罪時點

95724時 臺北縣土城市金城路三段73巷口

犯罪事實:

一、    犯罪嫌疑人張書瑋「經查有刑案紀錄」,係於土城市金城路

三段「588茶坊」服務少爺,涉嫌於上記犯罪時、地,為店內服務小姐「花名:糖糖」即證人李玉雯與被害人孫啟彬、施政男,因爭風吃醋,憤而教唆約十名青少年,以徒手、持磚塊之方式,毆打被害人孫啟彬成傷(詳如板橋亞東醫院診斷證明書),另被害人施政男遭不詳之男子持手槍近距離射擊二次【應跟施政男開槍,被施政男抓到,參照土城分局刑案卷宗第28頁第1-9行)。我(指殷培淳)事後問戴(指戴家振)他才說有追到那個人(指槍擊現行犯),但身上沒有查到東西,戴當時說有留年籍資料。(板檢卷宗第252728)。檢察官問:當天追到帶槍嫌犯後有無問他年籍資料?警員戴家振答:有問,他給我身分證,我有抄在一張紙條上,事後要追查該人時,才發現資料弄丟掉了。(板檢卷宗第4頁第8910)】,幸經被害人施政男,勇於抵抗使槍枝遺漏子彈二顆在現場(詳如照片),經本分局清水派出所員警到達現場,嫌犯等一哄而散【應警方立即請在場所有人出示身上物品…為防止雙方再度發生衝突,遂請另一方人馬先行離開,參照板檢卷宗第12頁第7910行;應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而未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卻和稀泥擅自幫助現行犯與予脫逃】,立即將被害人孫啟彬送醫急救,案經被害人孫啟彬、施政男,檢具醫院診斷證明書等相關資料,堅提告訴,訴請本分局偵辦。

二、    經本分局依法二次書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張書瑋,均拒不到        案,顯有畏罪潛逃之虞,另有證人李玉雯經依法二次書面通知,亦拒不到案,惟本案有告訴筆錄、現場照片、板橋亞東醫院診斷證明書、查訪表、子彈二顆等物附卷可資佐證,核犯嫌張書瑋所為,顯涉有刑法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嫌,爰依法報請偵辦。

三、查扣之子彈二顆,本分局先行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俟完成後再行函報 鈞署偵辦。

偵辦經過

被害人報案

應現行犯之犯罪情形,卻未向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報告,而擅自幫助現行犯與予脫逃

應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未在法辦之行列;未開槍未參與圍毆殺人未遂者之被告,不法辦其教唆罪,卻列為開槍與圍毆殺人未遂法辦之被告。說明土城分局之移送書,其列舉之犯罪加害人顛三倒四、顯露誤導地檢署辦案之意圖。

犯罪證據

告訴筆錄,現場照片、板橋亞東醫院診斷證明書、查訪表、子彈二顆等

所犯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

發查()核退案件

機關股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日期字號:95712

板檢榮治95他字第59501號 調查指揮書辦理

偵辦意見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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