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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性命題裁判準則
2009/06/26 11:22:27瀏覽744|回應0|推薦1

- 價值性辯論旨在進行價值說服,雙方均須於比賽過程中負起「辯題定義」、「合題性論證」及「交鋒」責任,以完成影響裁判心證之目標。

- 裁判對「辯題定義」之要求,為雙方對命題之界定須合乎專家學者既存界定或普羅大眾共通認識,而雙方所陳述之整體內容若能推論證成己方命題,即完成「合題性論證」,終場勝負判斷則以「交鋒」效果良窳為主要標準。

- 基於程序正義及誠信原則,合題性攻擊僅限反方於一辯申論、正方於二辯申論之前發起有效,且所有論證與利益呈現的早晚與其效力成正比, 雙方對程序權益有所質疑時(如立場跳動、新論點等),最遲應於狀況發生後之辯次即時提出抗議或更正,對於其他重大違規事項(如反質詢、台下提示等)裁判則直接介入心證。

- 雙方之所有陳述違反推定(現狀價值與制度)、常識(國民義務教育範疇、報章媒體重要訊息)、經驗(個人生活體驗)者應負舉證責任,應負而未負舉證責任之陳述則無論證效力(註一),但雙方之共識不在此限。

- 除上所列之外裁判均恪守白紙原則,書面或電子證據之檢視與論證邏輯之勘誤由場上進行狀況決定,雙方一切交鋒裁判予以尊重。

- 裁判本於中立專業精神進行評判,並於賽前公佈判準,賽後將向雙方說明心證過程與判決結果,但裁判受大會邀請,僅向大會負責。若雙方於賽前未行使更換裁判之權,任何判準相關問題須向大會提出,選手之無理詰問或批評,裁判不具回應之責。

- 其他未載與不足部分則比照大會規定、一般比賽通則及慣例,或依當時狀況心證之。

註一:裁判本人之生活體驗與一般大眾相去無幾,價值好惡亦無顯著不同,且此處所指經驗不含本人特殊興趣專長及研究專業,若雙方仍有疑慮,則提請大會更換裁判。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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