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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3 09:35:50瀏覽288|回應0|推薦0 | |
民眾購買法拍屋,主要就是看上法拍屋的便宜,只是買到法拍屋之後除了土地增值稅由法院自動扣除、契稅由拍定人申報繳納外,是否還有其他稅捐應該負擔?如果其他零零總總的稅捐加起來也幾乎快跟市場行情打平,法拍屋的市場魅力似乎也消失殆盡了。 在通常的不動產買賣裡,法律有個原則性規定,就是如果有各項土地稅欠繳的話,在欠稅未繳清之前是無法辦理移轉登記的,而這原則性規定在法拍屋市場似乎難以適用,蓋法拍屋通常就是因為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才遭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拍賣,要債務人先清償稅捐似乎變成天方夜譚,所以在法拍屋的各項稅捐該怎麼處理,還是應該回歸各項稅捐的課稅目的與繳納義務人規定為何來作定奪。之前有討論過土地增值稅與契稅的負擔問題,以下僅就其他稅捐再予說明。 一、房屋稅、地價稅 而原所有權人所欠繳的稅捐負擔,法令規定應由稅捐稽徵機關核算後向執行法院在拍賣程序中聲明參與分配,從拍定人所繳納的價金中受償。 二、營業稅 針對欠繳的營業稅,稅捐稽徵機關可以依建物的拍定價5%核算後在拍賣程序中聲明參與分配,不得要求拍定人負擔(以前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就課與拍定人負擔次部份的稅賦,已經被大法官認為增加法律所沒有的負擔而宣告違憲)。 三、所得稅 四、工程受益費 由於工程受益費是因為國家公共建設增加了不動產的價值,所產生的不動產上特別負擔,負擔的目的著眼於不動產價值的增加,所以原則上應該由開徵時之受惠人即所有權人負擔,只是在法拍程序中,原所有權人可能還未受到工程建設所帶來的利益不動產就被拍賣掉了(雖然仍舊可能反應在拍定價額中,但事實上並不能算有享受到公共建設所帶來的利益,法拍市場也幾乎很少把這種利益計算進拍賣價格中),實際受惠的可能是拍定人。 所以法律規定已公告未開徵的不動產若正進行產權的移轉,不論是經由法拍程序或普通買賣,都必須由拍定人、買受人出具承諾書,承諾願意代原所有權人繳納工程受益費後才能辦理所有權的移轉登記,一來由拍定人、買受人代繳可以適時反應不動產價值增加的受益情形,二來因為僅要求出具承諾書而非要求立即繳清,也不會拖延辦理產權移轉的程序。 至於日後若拍定人要出售買到的法拍屋,因為不動產價值的增加已經在工程受益費中反應過了,所以當然在出售時可以從土地漲價中扣除,避免被國家剝兩次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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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散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