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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動債 銀行疑買債權再轉賣 金管會要查
2008/11/02 09:42:10瀏覽331|回應0|推薦0

2008年11月02日蘋果日報

【吳靜君╱台北報導】銀行不當銷售連動債又一章!連動債自救會昨日提出新事證,指稱銀行先向海外投資銀行下單買債權,再轉賣給投資人,違反《信託法》的受託人義務,金管會銀行局昨日承諾,將針對銀行販售連動債行為進行調查,若查證屬實,銀行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10多位連動債自救會幹部昨上午10點與金管會銀行局協商,根據自救會掌握最新事證,不少銀行往往先向海外投資銀行下單買下債權,再分批銷售給投資人,明顯違反《信託法》的受託人義務,也就是信託人與受託人之間,不能有交易關係,自救會要求金管會調查相關資金流向、及在本地是否涉及不當銷售。

違反受託信託人規定
根據《信託法》規定,受託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若另有規定、或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者除外。
金管會官員解釋,若A銀行先向海外投資銀行買下連動債的債權,該檔連動債就形同A銀行的資產,不能夠賣給一般投資人,否則的確違反銀行受託人與信託人交易的規定,官員說:「我們短期內將針對這項新事證進行調查。」

須承受持有債券風險
銀行業者表示,通常不會有銀行做這樣的事情,因為先買的債權如未能賣出,就要承受持有債權的風險。銀行販售連動債,主要目的是賺取手續費,較有可能的狀況是,銀行為維持一定的手續費收入,先與投資銀行設定一定的門檻,再承諾一般投資人,投資銀行會保證一定的利息,此時銀行須冒的風險,就是一旦未達門檻,銀行須補貼這部分的損失。這樣的方式,讓人看起來像是銀行先跟投資銀行買債權,再轉賣給一般消費者。
金管會官員指出,近日內就會針對銀行調查銷售行為,如果調查屬實,將會要求銀行主動向投資人進行協商,承擔銷售不當的責任。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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