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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19:20:08瀏覽81|回應0|推薦0 | |
回答你: 1.特首免職,不需理由,只要中央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認為特首已不符職守條件,即可要求特首"職辭",然後宣布"特首空缺",空缺期間,由中央派員"暫時接管",至於"暫時接管"多久...呃...不知道耶...看情況而定吧...(第七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 2.本來在英國治下,那時如果有200萬人願意走上街頭,告訴英國政府,只能放棄香港,英國無權決定香港交給誰...大鬧特鬧一番,那時是有可能搶得一個"香港地位未定論"的...只不過,歷史沒有後悔藥...現在白紙黑字寫在文書裡...沒辦法了... 3.[台灣放棄引渡香港逃犯之相關報導:]這個事件的確在台灣引起廣泛矚目,台灣總統蔡英文星期四在總統府發表談話說,香港人民有權利追求民主自由,更有更權利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制度,台灣做為亞洲的民主堡壘,會永遠支持這樣的普世價值。蔡英文還強調,逃犯條例有侵害人權的疑慮,希望港府認真看待這些抗爭訴求,與人民對話溝通,不應倉促強行通過。她還說,逃犯條例同時也侵犯中華民國的主權,台灣不會接受,也拒絕以修法為前提的個案的移交,雖然是合作打擊犯罪,但她說,「不能以侵犯人權的法案為前提,台灣不願成為這個惡法的幫兇」。(引自:http://trad.cn.rfi.fr/%E4%B8%AD%E5%9C%8B/20190614-%C2%A0%E8%94%A1%E8%8B%B1%E6%96%87%E6%89%B9%E6%B8%AF%E9%80%83%E7%8A%AF%E6%A2%9D%E4%BE%8B%E4%BE%B5%E7%8A%AF%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4%B8%BB%E6%AC%8A%E4%BD%86%E5%8F%B0%E7%81%A3%E6%97%A9%E6%9C%89%E9%80%81%E4%B8%AD%E6%A2%9D%E4%BE%8B ) 4.歷史解讀,各家不同,依閣下之意,脫離聯邦,就要打才對,那當初新加坡脫離馬來西亞聯邦,為何可以和平離開?當年蘇聯解體,俄羅斯可曾拿大棍,把加盟國打回來?當初華盛頓建國時,各州是否留在聯邦,的確是自由的...是林肯把這個自由毀掉的... 5.這個觀點很實際,所以咱說啦:"對於權力的取得,除了付出"血"的殘酷代價外,有可能存在什麼浪漫的想像嗎?"... 就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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