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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1 08:23:10瀏覽435|回應0|推薦4 | |
經文:馬太福音5:21-26 『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註:有古卷在“凡”字下添“無緣無故地”五字)。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就趕緊與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審判官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監裡了。我實在告訴你: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你斷不能從那裡出來。』 在出埃及記二十章十三節記載:『不可殺人。』;因為,創世記九章六節說:『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 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可見,在舊約聖經的標準『殺人償命』事理所當然的。故可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 但是,耶穌更進一步的認為:「動怒」「罵人」、都會如同殺人一般,要接受審判。耶穌的教導是高標準的,不但不要違犯『不可殺人。』的禁令;而且,更要提高標準:連向弟兄動怒都不可以。 因此,他舉例說:『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斷』;『拉加』就是駡一個人是沒有頭腦的傻瓜,一天到晚只會作錯事的人。這是一種非常傲慢的說話態度;這不是一個對待弟兄應有的態度,事實上是應該受到譴責的。 跟著,耶穌又舉了另外一個例子:『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魔利」是指一個人非常愚蠢,有毀謗的意思、有著污辱他人名譽的含意。這是一個人道德生活中所不允許做事情;『地獄』是希伯來原文Gehenna,是耶路撒冷城外一處叫『欣嫩子谷』的地方(書十八16) ;原來是以色列人照着異教徒們的風俗將他們的兒女用火焚燒獻給巴力神。(代下廿八3);後來成為耶路撒冷的垃圾場,整天有着火在焚燒的地方;如同地獄的火焰、不停地燃燒。 可見,耶穌給了人類一個新的道德標準;它必須使超乎人類己有、而且是更高規格的標準。耶穌的目的是要告訴我們:『殺人是一種錯誤、一是種罪;但是,除了要我們注意外在行為的惡性、引起的審判外;同時,要關注自我內心深處的思維,是否合乎上帝的鑒察與審判。』;因此,耶穌基督將辱罵、動怒與殺人齊觀;甚至將與人和好,看得比獻祭還重要。 在此,耶穌教導我們先淨化我們的思想,不犯小錯、也就不會犯大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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