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立法院否決了前法務部政務次長徐錫祥出任檢察總長之人事案。以「與民意機關對幹為常業」而自豪的賴總統,果然一如外界預言,任命徐錫祥代理檢察總長。此一舉措,彰顯了賴清德一貫不尊重民意的威權心態,也讓已經危如累卵的司法公信力再受重挫,徐檢察官如果仍自詡為「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的檢察官,就應該立刻拒絕此項人事案,以挽救司法公信力。

須知,檢察總長位居全國檢察體系最高指揮位置,依法指揮監督各級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並應服從其指揮監督命令。故檢察總長足以影響重大刑案、貪瀆、選舉、國安等案件,乃至檢察政策走向。由於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與否,都取決於檢察系統,如果檢察官不起訴,則刑事案件根本無法進入法院,故檢察總長是否能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司法正義的實現以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影響巨大。這正是《法院組織法》第66條規範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的原因。

如今,徐錫祥檢察官在遭到立法院否決後,如果欣然接受代理總長的人事安排,等於公然告訴全國民眾,檢察體系與總統及執政黨站在同一陣線,總統的面子比國會的制衡監督更為重要。果如此,人民如何能對司法尚存絲毫的信任與幻想?

誠然,最高檢察署不能無人主持,代理制度有其必要。但是,代理制度是用來維持機關正常運作,絕非讓被國會否決的人選繞道上任。徐錫祥既未獲立法院同意,即表示其出任檢察總長所需之政治中立性及專業能力未獲國會多數認可。此時若仍以代理之名,行使上任檢察總長之實,無異宣告,立法院可以不同意任命,但總統照樣可以任命同一個人坐上同一個位置。若如此操作可以成立,《法院組織法》第66條明定立法院同意,豈不形同具文?

檢察總長的人事案,不該是總統用來跟立法院賭氣的工具。徐檢察官雖然歷任數個地方檢察署的檢察長,但是在高檢署實際任職時間不到1個月,大多時間都是借調到其他機關(如國安局副局長、海巡署政風處處長),辦案經驗縱深不足、政務官及檢察官兩棲的弊病,連檢察系統內部都看不下去!

賴總統可以不顧司法威信賭氣任命徐檢察官代理總長,但徐檢察官豈可隨之起舞?事實上,徐檢察官未在第一時間拒絕代理,恰恰證明了立法院否決其人事案的正當性──徐檢察官顯然將服從長官意志置於捍衛司法公信力之上!

如果徐錫祥檢察官心中還有一絲司法官的風骨,還記得《法官法》第86條對檢察官「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的期許,那徐檢察官就應該婉拒任命,以彰顯我國檢察體系的獨立性,也保住司法體系的尊嚴。

筆者謹此呼籲,徐檢察官切勿貪戀代理檢察總長之權位,而應以司法公信為念,迅速拒絕本件荒謬的代理人事案,以維護憲法及民主法治的尊嚴。

(作者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名譽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