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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4 06:39:51瀏覽1453|回應1|推薦0 | |
她的故事(八)|當愛對簿公堂時2
5月2日,上午十點,第二次開庭 離上次開庭已過了一個半月,截止至開庭的前一天,范先生還是不肯出面協議離婚也不撤告,因此將聲請調查證據之答辯狀【附錄二】,在第二次開庭前,已送進法院! 此次的開庭還是由事務官主持,這次只有傳喚被告跟證人程警員,並無傳喚范先生。 開庭時,事務官問了證人一些問題以釐清事實經過雙方說詞的矛盾,由於程警員對此案印象十分深刻,因為整件事情嚴格說起來應該是夫妻吵架,若非范先生堅持浪費司法資源提告,並表示不受理就要投訴的情況下,一般這種家務事,是不受理報案的;所以事務官問完後,心裡已經有個譜了。 最後,事務官問方小姐:「妳說當天因為害怕,才搬回娘家,可以說說妳是怕什麼嗎?」 「那幾天被我老公傳了重感冒,加上身體有些不舒服,平時很準時的月經又晚來,所以除了去看耳鼻喉科外,還去看了婦產科。另外,外面的那幾個女生,說我老公平常跟她們相處時,都沒有帶套,其中一個告訴我,她跟我老公交往後去看了兩次婦產科……知道後我嚇壞了,還去做了全身健康檢查,甚至遺囑都寫了……」 事務官聽完之後,說:「事情經過我大致了解了,這個案子一個月內會結案。」 出了偵查室後,我告訴方小姐:「事務官那句話的意思是應該會不起訴,判決一個月內會下來,在那之前如果范先生願意出面談協議離婚,那是最好!不然等判決下來後,也可以直接拿處分書直接去申請判決離婚!或者如果妳要提告妨礙家庭,那就要注意六個月的期限,而妨害家庭是刑事,離婚訴訟屬民事,除非有很特殊的狀況,不然刑民事官司各自獨立,互不影響進行!」我將接下來可採取的行動,一一分析給方小姐做參考! 【附錄】答辯狀:第二次開庭 為被告涉嫌竊盜等案件,依法提呈答辯暨聲請調查證據事: 查告訴人於100年3月17日偵查程序中指稱其自2月12日後即未再回山上共同居所家中,迄至3月17日偵訊當日,從未被告知物品已歸還,更未接到警方通知,並表示其與答辯人之婚姻關係中從無外遇,答辯人無理取鬧等云云。惟: 一、查答辯人於100年2月13日當日即由派出所程姓員警陪同將所有告訴人之物品放回山上家中,並由派出所通知告訴人前去清點,此有告訴人2月16日寄發之Email:「警方卻通知我,東西會在妳娘家,並作筆錄。」(答證六)可證,且告訴人於2月16日亦曾寄發簡訊予被告表示還有證件找不到(答證七)。是知,告訴人明知答辯人並非故意取走其物品亦已遵照其指示(答證五)於2月13日將其物品返還至山上家中,並曾於2月13日後返回山上家中查看,足證告訴人於偵訊中陳稱其自2月12日後即未再回山上家中且無人通知他物品已歸還等云云,與事實嚴重不符。矧且,告訴人係於2月14日至派出所提出告訴,當日員警曾苦勸告訴人一個小時,詎告訴人於明知答辯人已將物品返還之情形下,一反先前撤回告訴之承諾,仍堅持提告,將本來單純之夫妻婚姻問題擴大,浪費司法資源,恐係因其外遇(詳見下述)被答辯人發現,作賊心虛,故意入答辯人於罪,藉此於後續離婚談判中獲利。 二、次查,答辯人係於2月8日發現告訴人似與多名女子有曖昧關係,兩人發生爭執,告訴人堅決否認,表示其中一名郭月亞是其前女友,並無不當關係,後於答辯人之堅持下,告訴人方表示會跟郭月亞說清楚等云云。詎料,2月8日晚上答辯人夫妻共用之臉書(FACEBOOK)帳號即收到郭月亞之訊息(答證八),從訊息內容可看出,告訴人與郭月亞自前年開始交往,更曾論及婚嫁,且告訴人與答辯人結婚後仍然隱瞞已婚事實與其持續交往,顯見告訴人婚前、婚後均劈腿,辯稱無外遇等云云均為不實。 三、且查,答辯人於2月10日與郭月亞聯絡,方驚悉二人交往內情,郭月亞與告訴人已交往2年餘,郭月亞更向答辯人表示凡事應有「先來後到」,言談之中似認答辯人方為他與告訴人間之「第三者」,答辯人聞此情緒幾近崩潰,雖然答辯人與告訴人交往時間不長即結婚,但一直以為找到今生的伴侶,想不到竟淪為他人眼中的「第三者」,讓答辯人情何以堪。 四、另查,答辯人亦與另名與告訴人有曖昧關係之女子汪晴茹聯絡上,得知告訴人與汪晴茹係在交友網站上認識、交往,交往時告訴人還出示先前無結婚登記之身份證,向汪晴茹聲稱未婚。且於上次偵查庭後,告訴人亦曾電聯並威脅汪晴茹別管兩造間之事情(答證九),益證告訴人作賊心虛,別有用心。 五、答辯人從2月8日至2月10日短短3天內接二連三受到告訴人外遇事實的打擊,已讓答辯人不敢相信告訴人對感情、婚姻之忠實,再思及自二人交往至婚後,除了家庭生活費用、告訴人公務用的車輛及告訴人各式帳單均由答辯人所支付外,告訴人還常以手頭不方便為由向答辯人借錢,又告訴人常常失聯、行跡詭異,公司之同事竟無人知道告訴人已婚,甚至都以為告訴人自12月底後即不在國內(答證十),種種跡象使答辯人不禁懷疑遭到告訴人以結婚為手段詐取財物,再加上答辯人身患重感冒,所服之藥內含安眠成分,且狂咳失聲,加上連續兩晚均獨自一人在山區家中,答辯人一方面想跟2/7前的那樣信任告訴人,但種種跡象均讓答辯人害怕,也擔心告訴人發現事跡敗露時不知會否對答辯人不利,故想打包行李回娘家,等告訴人到娘家說明清楚;是知,答辯人係在身心俱疲之情形下,無暇分辨二人物品,方帶走告訴人之物品。 六、再者,告訴人指稱被竊之物品為行李袋及其個人相關證件、資料等,然查,系爭行李袋一直置於樓上儲藏室,答辯人係為了打包行李方便而使用,而相關資料大多為告訴人先前留存於行李袋內,答辯人在打包行李時因心慌意亂並未特別注意,方一併帶走,且在兩人交往至婚後告訴人從未購買任何較具經濟價值之物品也未曾送任何禮物給答辯人,告訴人所提被竊之物品無一對答辯人具經濟價值;事後均已歸還告訴人,益證答辯人並無竊取故意,更無不法所有意圖。 七、綜上所述,被告並無竊盜等罪之犯行,為此狀請 鈞署鑒核,賜為不起訴處分,如蒙所請,實感德便。 謹呈 答證六:告訴人e-mail乙紙。 答證七:簡訊乙份。 答證八:臉書訊息乙紙。 答證九:MSN聊天記錄乙紙。 答證十:SKYPE聊天紀錄乙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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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連載小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