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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9 06:40:54瀏覽1433|回應0|推薦0 | |
她的故事(八)|當愛對簿公堂時1
每當盡心盡力地幫當事人解決了訴訟,讓公平正義得以展現,看到對方的真心的感謝與信任,使我對自己選擇踏上律師這具有高度專業知識的服務業,感到自我肯定。 柯怡文律師 一周前老闆接到一位自稱方小妙的來電,說是王副總介紹的,要委託老闆幫忙處理些"家務事";雖然事務所很少接辦個人案件,但因為王副總是事務所多年客戶,因此先約初步進行諮詢。 諮詢完後,老闆將案子指派給我,並稍微說明了狀況;這案子很單純,是穩贏的,但牽扯到金錢跟感情時,沒人會是贏家的! 3月9日 下午第一次跟方小妙見面,而離她丈夫告她竊盜開庭只剩一個星期多。方小姐把整件事情經過從頭到尾詳細描述;她自己也知道,這是一件非常簡單穩贏的案子,並不需要請花錢請律師,但她認為法律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對方一定會利用她不懂法律來對付她,而且她完全無法理解自己愛的人,為何會在一夕之間變成截然陌生的人,堅持提告又避不出面;加上事發後發現的那些事,讓她感到驚慌無助,甚至還寫了遺囑。 對於方小姐的害怕,我完全可以理解,照她敘述及帶來的那些簡訊、照片、文件及對話記錄來看,整件婚姻確實有詐欺的成分存在,很多事情看似都有經過事先計劃的。一件簡單的刑案訴訟,背後竟隱藏了多起複雜的感情糾紛,對她來說那些她老公在外面交往的女人們,也是不知情的受害者,所以她也不想告任何一個人妨礙家庭;即便那些女人當中有人願意出面作證,事後也可能會反悔;證人一到法院開庭就「翻供」,是經常有的事!況且從方小姐的言談,可以感覺到她還是很愛自己的丈夫,畢竟感情不是可以馬上抽離,說不愛就不愛。 為了讓事情簡單化,因此決定先解決竊盜的部分,針對那些檔案照片,我一一跟方小姐核對取得的合法性,以避免觸犯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及「妨害秘密罪」。至於那些外面的女人說的話,以及本案無關的事就不要提,因為即使有再多的理由,再大的委曲,只要無法舉證,那就輸一半了,正所謂的「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畢竟擔任仲裁者的檢察官也只是人,他不可能、也沒必要知道案件背後所有的愛恨情仇與糾葛,一切讓證據說話! 在經過幾次討論將細節釐清後,確認過的答辯狀【附錄一】,順利地在開庭前送進法院。 3月17日,上午十點,第一次開庭 今天是第一次開庭,我擔心方小姐會太過激動,因此前兩天就提醒她不需要說太多,加上答辯狀日前已送法院,開庭時只要做重點陳述即可,檢察官沒問的就不用提;另外當天最好不要在庭外主動跟范先生交談,免得情緒受影響。若開庭時,對方願意和解就請檢察官排調解庭,並當場表達協議離婚的意願。 當范先生現身偵查庭外時,方小姐還是忍不住上前問對方為什麼都不出面;我沒有阻止,畢竟她已經一個多月沒見到范先生,不過正如預期的,整個開庭過程方小姐從頭哭到尾,中途一度連事務官都開口問她要不要先休息一下! 當范先生回答事務官問話時,我特別注意范先生的說詞跟反應,他強調那些被帶走的物品當中,包含了重要證件及一張價值一億四千萬的建築設計圖稿,我立即跟庭上反應:「那些物品對我的當事人,完全不具任何經濟價值。」 只見范先生聽了馬上舉手請求發言,事務官同意後,他說:「護照呢?你怎麼可以說護照不具經濟價值呢?」我回答:「對我的當事人來說,那些東西一點用處都沒有。」 接著,范先生又說自從到2月12日去警局備案後,就再也沒有回山上共同住處,所以不知道東西有沒有全數被放回,這跟先前方小姐給的簡訊及Email往來內容產生矛盾,但我沒有當場提出質疑,因為下次開庭,這將可以用來佐證告訴人的話不可信。 最後,當事務官問了兩次是否願意和解,范先生還是堅持提告,不肯和解,這點讓我覺得不合常理,很有問題!出了偵查室,下次開庭可能也要一個月以後,於是我再次提醒方小姐,在那之前,如私下有連繫,也不要跟對方說太多! 【附錄一】答辯狀:第一次開庭 為被告涉嫌竊盜等案件,依法提呈答辯(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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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連載小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