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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故事(八)當愛對簿公堂時1
2012/05/09 06:40:54瀏覽1433|回應0|推薦0
她的故事(八)|當愛對簿公堂時1

每當盡心盡力地幫當事人解決了訴訟,讓公平正義得以展現,看到對方的真心的感謝與信任,使我對自己選擇踏上律師這具有高度專業知識的服務業,感到自我肯定。

柯怡文律師


一周前老闆接到一位自稱方小妙的來電,說是王副總介紹的,要委託老闆幫忙處理些"家務事";雖然事務所很少接辦個人案件,但因為王副總是事務所多年客戶,因此先約初步進行諮詢。

諮詢完後,老闆將案子指派給我,並稍微說明了狀況;這案子很單純,是穩贏的,但牽扯到金錢跟感情時,沒人會是贏家的!

3月9日

下午第一次跟方小妙見面,而離她丈夫告她竊盜開庭只剩一個星期多。方小姐把整件事情經過從頭到尾詳細描述;她自己也知道,這是一件非常簡單穩贏的案子,並不需要請花錢請律師,但她認為法律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對方一定會利用她不懂法律來對付她,而且她完全無法理解自己愛的人,為何會在一夕之間變成截然陌生的人,堅持提告又避不出面;加上事發後發現的那些事,讓她感到驚慌無助,甚至還寫了遺囑。

對於方小姐的害怕,我完全可以理解,照她敘述及帶來的那些簡訊、照片、文件及對話記錄來看,整件婚姻確實有詐欺的成分存在,很多事情看似都有經過事先計劃的。一件簡單的刑案訴訟,背後竟隱藏了多起複雜的感情糾紛,對她來說那些她老公在外面交往的女人們,也是不知情的受害者,所以她也不想告任何一個人妨礙家庭;即便那些女人當中有人願意出面作證,事後也可能會反悔;證人一到法院開庭就「翻供」,是經常有的事!況且從方小姐的言談,可以感覺到她還是很愛自己的丈夫,畢竟感情不是可以馬上抽離,說不愛就不愛。

為了讓事情簡單化,因此決定先解決竊盜的部分,針對那些檔案照片,我一一跟方小姐核對取得的合法性,以避免觸犯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及「妨害秘密罪」。至於那些外面的女人說的話,以及本案無關的事就不要提,因為即使有再多的理由,再大的委曲,只要無法舉證,那就輸一半了,正所謂的「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畢竟擔任仲裁者的檢察官也只是人,他不可能、也沒必要知道案件背後所有的愛恨情仇與糾葛,一切讓證據說話!

在經過幾次討論將細節釐清後,確認過的答辯狀【附錄一】,順利地在開庭前送進法院。

3月17日,上午十點,第一次開庭

今天是第一次開庭,我擔心方小姐會太過激動,因此前兩天就提醒她不需要說太多,加上答辯狀日前已送法院,開庭時只要做重點陳述即可,檢察官沒問的就不用提;另外當天最好不要在庭外主動跟范先生交談,免得情緒受影響。若開庭時,對方願意和解就請檢察官排調解庭,並當場表達協議離婚的意願。

當范先生現身偵查庭外時,方小姐還是忍不住上前問對方為什麼都不出面;我沒有阻止,畢竟她已經一個多月沒見到范先生,不過正如預期的,整個開庭過程方小姐從頭哭到尾,中途一度連事務官都開口問她要不要先休息一下!

當范先生回答事務官問話時,我特別注意范先生的說詞跟反應,他強調那些被帶走的物品當中,包含了重要證件及一張價值一億四千萬的建築設計圖稿,我立即跟庭上反應:「那些物品對我的當事人,完全不具任何經濟價值。」

只見范先生聽了馬上舉手請求發言,事務官同意後,他說:「護照呢?你怎麼可以說護照不具經濟價值呢?」我回答:「對我的當事人來說,那些東西一點用處都沒有。」

接著,范先生又說自從到2月12日去警局備案後,就再也沒有回山上共同住處,所以不知道東西有沒有全數被放回,這跟先前方小姐給的簡訊及Email往來內容產生矛盾,但我沒有當場提出質疑,因為下次開庭,這將可以用來佐證告訴人的話不可信。

最後,當事務官問了兩次是否願意和解,范先生還是堅持提告,不肯和解,這點讓我覺得不合常理,很有問題!出了偵查室,下次開庭可能也要一個月以後,於是我再次提醒方小姐,在那之前,如私下有連繫,也不要跟對方說太多!


【附錄一】答辯狀:第一次開庭

為被告涉嫌竊盜等案件,依法提呈答辯(一)事:
緣本案係因告訴人指稱答辯人於100年2月11日竊取其包包、文件等私人物品,而認答辯人涉有竊盜罪嫌等云云。惟:
一、按「刑法上之竊盜罪,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所有物,為其成立要件,若行為人祇因暫時之使用而取得之,用後即行歸還,既欠缺意思要件,自難以竊盜罪責相繩。」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7031號判決揭有斯旨。
二、查告訴人與答辯人為夫妻,係於民國(下同)99年2月開始認識、交往,並於同年11月8日結婚,共同居住於答辯人所有之山上的家中,婚後夫妻感情雖屬融洽,然因告訴人與答辯人係透過網路交友認識,交往時間短暫,且期間內因父親過世,礙於習俗始即於百日內成婚,故雙方瞭解尚未臻於完全。
三、於100年2月8日答辯人因偶然突然發現告訴人似與多名女子有曖昧關係,夫妻因此發生爭執,2月9日晚上告訴人本應接答辯人回家,竟不知所蹤,徹夜未歸,此有答辯人寄發之簡訊可稽(答證一),因答辯人一直聯絡不上告訴人,只好聯絡其同事,方驚悉告訴人對外均宣稱未婚,其所有同事、朋友均不知其已婚身份,直至2月10日下午告訴人雖因答辯人生病回家帶答辯人去醫院看醫生,惟接送答辯人回家後又再度失聯,不由得使答辯人感到不安及困惑,且因婚前、婚後所有支出及家庭生活費用均係由答辯人所支付,告訴人從未支付任何家庭費用,種種跡象讓答辯人對告訴人之誠信亦生懷疑。
四、次查,2月10日當日晚間,告訴人再度徹夜未歸又失聯,答辯人隻身一人在山上的家中,又身患重感冒(答證二),在身體、精神雙重疲憊的情形下不禁懷疑是否遭到告訴人感情上之欺騙,且因告訴人行跡詭異,答辯人越想越害怕,2月11日凌晨還曾撥打110求救(答證三),故想打包行李回娘家,然因二人很多文件都放在一起,答辯人在慌亂想盡快離開的情形下,將所有物品一併帶走,嗣後即通知告訴人可到答辯人娘家來拿,兩人亦可在有他人陪同的情形下好好談談,是知,答辯人並無竊盜罪之故意,更無不法所有意圖。
五、再者,告訴人2月11日下午打給答辯人時,答辯人即已告知可到答辯人娘家或律師事務所,雙方當場清點物品,此亦有雙方通聯記錄及簡訊為憑(答證四),是證答辯人無不法所有意圖,否則如何會主動告知物品所在並約時間清點?詎告訴人於11日即與其家人迅至兩人住所打包物品,12日逕向警局備案,答辯人向警局說明後在員警之建議下於2月13日將所有物品帶至警局希望雙方當場清點,然告訴人傳簡訊表示其無暇到警局要求答辯人逕放回山上家中(答證五),故答辯人當日即由派出所程姓員警陪同將所有物品放回山上家中,更證答辯人自始即無犯罪意圖,無奈告訴人不顧夫妻情分,將夫妻爭執擴大,14日到警局堅持提出此告訴,實令人寒心,上情亦可傳訊程姓員警作證,即明真相。
六、綜上所述,被告並無竊盜等罪之犯行,為此狀請 鈞署鑒核,賜為不起訴處分,如蒙所請,實感德便。
答證一:簡訊紀錄乙份。
答證二:就醫記錄影本乙紙。
答證三:通聯記錄乙份。
答證四:通聯記錄及簡訊乙份。
答證五:簡訊乙份。


 

 
( 創作連載小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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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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