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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判決:林益世恐嚇陳啟祥了嗎?
2013/05/01 11:08:10瀏覽6700|回應324|推薦30

萬眾矚目的前立委、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的貪污案,昨天4/30下午台北地院一審宣判了。

特偵組起訴林益世的4大罪名,違背職務收賄罪、藏匿貪汙所得罪、職務上行為收賄罪,以及財產來源不明罪。

結果,除了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2年外,其餘的違背職務收賄罪、職務上行為收賄罪、隱匿貪汙所得罪等三罪,通通被法官判無罪。若不是法官認為林益世犯了違背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取財罪,自行量刑加判處5年6個月。兩罪並罰合計7年4個月。

那特偵組的臉,不知放哪去?

既然林益世的收錢,法官認為不是貪污,當然!林妻彭愛佳、林母及兩位舅舅的藏匿行為,就不是洗錢,都被判無罪。

特偵組這次偵辦林益世貪污案,算是雷聲大、雨點小了。

這不是辦案起訴?怎連林益世依什麼法、犯了什麼罪,有點那麼讓人民覺得,是隨便亂打的不是滋味。

因為!法官認為林益世又不是主管國營事業的公務員或是中鋼董事長,也不是經濟部長,跟林啟祥談關說護航價碼時,也是個國民黨立委,根本沒有職務或違背職務上貪污問題。

也就是法官認為,林益世不是什麼「豺狼當道,安問狐狸」,而只是大狗嚇小狗要金骨頭,小狗害怕不甘心罷了。

林益世枉費人民信任、國家栽培的可惡、不當行徑,卻該殺之,以儆效尤。

但是我對林益世案的判決有些法的見解。

既然林益世沒有貪污,為何法官會以林益世財產來源不明罪判他2年徒刑?

我還沒時間看過判決書,不知法官判林益世此罪刑,是否引用貪污治罪條例第 6-1 條第十款。若是!法官這部分也太勉強了。貪污治罪條例第一條就開宗明義,這是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

既然林益世的收錢動作,不是貪污。那這兩年的徒刑,在法上是有適法性爭議的。是不是法官在保全點特偵組的面子,不至於太難看?

貪污治罪條例是刑法的特別法,也是科林罰金1580萬的依據。另法官可能是以刑法第122條判處林益世5年6個月徒刑,這部分未來上訴二審也很有討論空間。

林益世恐嚇陳啟祥?林益世違背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取財陳啟祥?

當然希望林益世罪有應得。但是觀林與陳之交易主、被動行為,依法量此刑,還有得舉證及心證「林恐嚇陳了嗎?」之處。

這些是二審的攻防。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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蜘蛛蝴蝶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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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 5238P
2013/05/01 14:04

特偵組批[黃帝穎是「內行人講外行話」]您可是外行人講外行話

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指出[不是「有告」就適用]

5238P: 現在我已經證明馬確實有犯貪汙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發....

您是檢察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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筱 蒨-Luci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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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栽贓抹黑是民進黨的特色喔
2013/05/01 13:48

看到蛔蟲派大師的資料,才知道民進黨就是這樣專搞栽贓抹黑的勾當,除了網龜在網路上鬼扯外,還有那種無良沒道德的律師、法官、醫生、政客在幫這個貪污政黨當走狗亂吠扭曲法律來構陷他人,魚目混珠搞亂綠營支持者的是非判斷喔。

真是蛇鼠一窩的不要臉哪。 連夢想家都可以硬坳到告發馬英九財產來源不明罪,還真是掰到讓人大開眼界的程度。


選賢與能!支持吳敦義選總統!

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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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蝴蝶刀
2013/05/01 13:38

看你德性,就知你跟林案三法官是一路,專門只會咬文嚼字「財物不等於利益」,

律師黃帝穎不滿特偵組將總統馬英九涉及財產來源不明罪案件簽結,質疑特偵組曲解法律,有包庇馬英九之嫌,昨天以夢想家案仍在偵查為由,再度告發馬涉及財產來源不明罪。

特偵組批內行人講外行話

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指出,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至第六條的被告,檢察官於偵查中,清查被告資金發現有不明財產,才適用這項法條,不是「有告」就適用,黃帝穎是「內行人講外行話」。

現在我已經證明馬確實有犯貪汙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發,是跟林益世唯二因此法條被告的,而林益世因一審三法官判沒有貪汙,故一審三法官故意另判林益世因貪汙財產來源不明兩年,是枉法裁判,一審三法官說我們不能因為要符合國民大眾的情感或受壓力,就違法亂紀判他貪汙罪。

現在證明他們三人就是違法亂紀判林益世沒有貪汙又有財產不明罪,故意強姦國民大眾的情感。


筱 蒨-Luci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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蛔蟲派大師果然又發揮網龜的栽贓抹黑兼胡扯瞎掰水準喔
2013/05/01 13:38

果然是不要臉就天下無敵,蛔蟲派大師竟然用鬼扯當評論,短短幾行字就可以栽贓抹黑馬總統,變成是被財產來源不明罪辦過的人。唉,連這種亂掰法條亂栽贓的人都能當政治異言堂格主,聯合報的水準愈來愈低級了。

蛔蟲派大師是被性交罪辦過嗎?要不然怎麼會只想到財產來源不明只限貪污跟性交罪而已?這個法條可是跟蜈蚣一樣長了很多隻腳,所以你說的別提到800年前的陳幸妤蘇嘉全這些民進黨的貪官污吏跟家人都可以不受這個法條的約束,除非被查到那些蜈蚣腳的犯罪事實才行,光這蜈蚣腳十項內容,就證實蛔蟲派大師寫文不查證資料,只會自己掰故事鬼扯當評論的無恥跟沒水準了。

網龜就是網龜,要先打預防針不准人家提到綠貪官的無恥,唉,既是貪婪好財的網龜又何必笑貪污的鱉呢。

一、第四條至前條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
    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
    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第三項、第二百七十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五項之罪。
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九條之罪。
四、懲治走私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五條之罪。
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六條之罪。
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六條之罪。
八、藥事法第八十九條之罪。
九、包庇他人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
十、其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犯之罪


選賢與能!支持吳敦義選總統!

蜘蛛蝴蝶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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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 5238P又造謠栽贓抹黑[這個法條到今天只辦過兩人]
2013/05/01 13:17

自由電子報 - 林首位被以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

首位~~懂嗎? 所以才問您[不知出賣良心得到的錢, 算不算得[財產來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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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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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蝴蝶刀與蘇信
2013/05/01 13:07

財產來源罪只限貪汙罪跟性交罪,這個法條到今天只辦過兩人,第一是立此法的林益世,第二是拿此法洋洋得意自己多麼會肅貪的馬英九。

這三法官明知林益世沒貪污還故意判這條罪兩年,分明是在打假球。雖然我深知一會兒這裡又會擺龍門陣,開始胡說八道起來,但是我還是要敬告樓下的蘇信,談林案,光是這三法官強姦國人大眾對貪汙感情認知,就很夠談,不需談到八百年前的案子轉移馬縱容林貪腐的焦點。


蜘蛛蝴蝶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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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 5238P, cjss
2013/05/01 12:38
您博學多聞~不知出賣良心得到的錢, 算不算得[財產來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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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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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5/01 12:34
版主;

我奇怪的是法官的邏輯;

[既然林益世的收錢,法官認為不是貪污,當然!林妻彭愛佳,林母及
兩位舅舅的藏匿行為,就不是洗錢,都被判無罪.]

洗[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2年,違背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取財罪]
的錢不算洗錢?

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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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高一案又辦得怎麼樣了?
2013/05/01 12:33

新生高一案又辦得怎麼樣了?

當初不是這些檢察官搞得轟轟烈烈的,

後來就只能發很一文說『準備用』浪費公帑這個罪名起訴!

PS:問題是刑法裡沒浪費公帑這個罪名!

到時真的又被林益世脫身了,就為特偵組的面子?


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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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和新生高一案一樣‥‥
2013/05/01 12:29

此案和新生高一案一樣‥‥

都是檢察官見獵心喜以為撈到大案子了,

一開始就提供給媒體『貪污』的案由,

後來證實了陳啟祥是設陷,(而且錄音帶還被證實有剪接)

讓満心以為林益世也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也敢拿錢』一事完全落空,

如果當初就是以『違反政治獻金法』送辦起訴,

這樣以後這些政客拿錢才會有『怕』的時候!

因為不只被沒收的那些錢,最少還要加罰兩倍,

拿越多罰越多,

吳淑珍不正是用這條『違反政治獻金法』掐住那些用布袋到他家裝錢的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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