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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戶不同意就不可以都更!那都更還要不要做?
2012/03/30 16:59:26瀏覽5557|回應71|推薦37

「文林苑」郝龍斌的拆屋爭議,意外惹起了台灣社會及媒體濫情的底醞發酵,造成了依法行政、兩年間不斷努力尋求不拆屋可解套的市長,被媒體及濫情民眾罵到臭頭的地步。

罵郝龍斌拆王家屋的人,認為郝龍斌是土匪、是圖利建商、是傷害人權的惡棍。連內政部長都落井下石、閃得很遠,深怕被石頭砸中波及。

罵郝龍斌的媒體說,郝龍斌應該考量選擇性執行。但是其實郝龍斌與內政部營建署都公文來往努力頻繁請示過,給的答案根本沒有不依法不執行的空間。怎麼媒體有辦法叫郝龍斌生出個瀆職、不作為的空間,不被其他36戶住戶及建商控告、監察院彈劾來?

大家都說都更條例是惡法、噁法。陳冲及李鴻源也說應該修法。但是在社會「一戶不同意就不能都更」、「都更不能以多數決來做」、「一戶也要給他居住正義的完全保障」、「政府公權力不該介入執行」。在這樣的社會輿論要求下,也就是說都更條例要納入這樣的精神~一戶不同意,也絕對要保障其居住正義。

換句話說,法條要規定所有土地房屋所有權人百分之百同意,不是三分之二、五分之四同意就可以。

且政府要坐山觀虎鬥、看都更計畫單元的居民自己演歌仔戲,只能在旁邊看著指點指點。

那我告訴大家。這法如果這樣修,那都更條例算是變僵屍條例了。

想要得到都更條例開宗明義的立法目的~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

那絕對是不可能的。

而若是內政部及立法院不滿足這樣濫情民意的要求,下次一定還會有效法文林苑王家的續集發生。這次的縣市長絕對只會不作為,學乖不會白癡去像郝龍斌這樣捅濫情馬蜂窩。

可是都更條例的修訂立法、不是為了讓台北、新北等大都市景觀更美化、大都市天際線俯視下,更有國際大都會的風情嗎?

也是要改善巷道狹窄的消防危險!

既然社會的意見一面倒向,一戶不同意就不能都更。公權力不能介入私人的都更計畫。

那好吧!大家就等著看來台灣台北、新北旅遊的外國人、大陸人,如何說台北、新北等人口密集的大都市印象。

破舊參雜、都市建築景觀落後!

寧願要如此!台灣當然也可以選擇一戶不同意就不得都更!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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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ROCgood&aid=6278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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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31 12:23

to CJS
請問一下我在我的土地上妨礙觀瞻
干政府屁事?
妨礙到誰?
政府憑啥叫我強制修好?


c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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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3/31 12:18
你的所有權有改變嗎?

你妨害到別人,請問王家妨害到誰?

你若覺得王家房子有害觀瞻可以[如果不修,市政府會找人
幫你修.帳單寄給你,不付?房子拍賣再吃勞飯!],

但City of Aurora市政府可以拿走你的房子嗎?

還是一樣,舉例前自己先思考一下吧!

道理這麼難懂嗎? 連版主也只會附和,不會思考...

貪汙無罪嫖妓有理(一邊一咯,叫雞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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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民主是多數人犧牲自由濫情的產物
2012/03/31 11:28

所以西方進步!我住在 Aurora Colorado時收到City of Aurora2張罰單:一個圍牆倒塌有礙觀瞻.如果不修,市政府會找人幫你修.帳單寄給你,不付?房子拍賣再吃勞飯!

第二用太過刺眼的窗簾妨礙鄰居. 我家3600呎有前後院,我以為只要我喜歡有甚麼不可以結果真的不可以,景觀是大家的!

你帶家人住美國怎麼會連這都不懂呢?

台灣阿Q(ROCgood) 於 2012-03-31 12:00 回覆:

說得好!他應該不是不懂,只是在美國會懂,在台灣就可能會不懂!思考的角度跟環境的法治程度,常可能會有迥異!

美國人不會向台灣這樣講情,當與語美國法可能抵觸之行為,絕不能自我罪受!

濫情在美國國內這個講自由主義、個人主義、保守主義、法治的國家,是沒有任何空間的!


c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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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3/31 11:20
I am a freeman.

只有甘願做奴隸的,才滿腦子主子主子的...跟清朝太監一樣!

貪汙無罪嫖妓有理(一邊一咯,叫雞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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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雞的是妳的主子
2012/03/31 11:07

陳致中懂嗎?

by the way, 美國只要妨礙市容就可以用"Public interest",予以罰款或拆除.妳人在美國就多看點美國頻道,不要裝個小耳朵看國語節目,老是去大華99買菜或中國城吃中國菜!!


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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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版主,我可以未經同意,賣你的房子嗎
2012/03/31 11:06

土地還不是建商的,怎麼能拿去賣呢?是準備待會要用強的嗎?

刑法第 328條 第1項(普通強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

還有,王家跟你我一樣,是合法產權住家,不是釘子戶,我認為王家應該蒐集說他釘子戶的言論,打官司掙一筆基金,等郝龍斌下台後,告給他破產。等到自己房子沒了,才真能感到痛。別像江國慶媽媽,馬英九搶了老百姓一億給她,陳肇敏還逍遙法外,可現在已經沒人要理她了。

台灣阿Q(ROCgood) 於 2012-03-31 11:14 回覆:

您真是一直講情,不講法!王家可是在法治社會下走完程序。

同意是情感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懂嗎?講情感誰都可以主張不同意!你如果繳不起貸款,法院要拍賣你房子,你會高興的跳起來點頭說同意嗎?

這是情感是不同意,但法律不能不行、法院還是要強制執行。不然台灣就不要法治!只要講同情就好!


c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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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31 10:55

林森公園所有權不屬於建商,而屬於全台北市民,

那叫Public interest.

懂了嗎? 叫雞的,下次想清楚再發言!
台灣阿Q(ROCgood) 於 2012-03-31 11:17 回覆:

美國都更也是一戶不同意就不行?還是美國行,台灣就不行?

如果是這樣,那是法治在地球上的雙重標準!

法講求理性、普遍適用、不因人而異。


c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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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31 10:52

顯然你們都不懂Public interest 的真義;

比如;翡翠水庫,捷運,公車道是Public interest.

徵收以後,不會再屬於私人.

這樣別說一戶,百戶也要徵收.

文林苑都更以後,還是屬於私人產業!

這樣就算只有一戶,也不能徵收.

懂了嗎?拋開私心,你們就能看清真相.

貪汙無罪嫖妓有理(一邊一咯,叫雞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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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回又再滿嘴憲法了
2012/03/31 10:32
陳水扁在台北市長任內強拆林森公園的丁子戶,倒置住戶上吊自殺時,妳在那??

c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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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31 10:20
是非都已經這麼清楚;

[所有權是憲法保障的,所有跟憲法牴觸的法律,都是無效的法律]

除非碰到;

一窩土匪官員,跟一群強盜建商,再加上一堆替他們作倀的烏龜王八蛋.

而跟土匪,強盜,烏龜王八蛋,都無法講道理的,只有直接以"力量"才能
戰勝.

否則都是在閒嗑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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