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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萬人反服貿請願,之被白宮打臉!
2014/05/12 12:20:33瀏覽5844|回應90|推薦62

台灣很多人的心態,真是莫名其妙的既可憐又可悲。不是寧願像李登輝般舔日本人屁股,涎臉媚天皇的說釣魚台是日本人的。不然,就像陳水扁一樣自認為自己是美國人、是美國第五十一州州長。

而看看一些反服貿民眾不是自我感覺良好的登上紐約時報,就是自甘作賤、自貶國格、自我矮化的去向美國人告洋狀,請外人來干涉我國內政。

真的是哭訴、跪求美國白宮,踐踏自我人格、毫無尊嚴的台灣人。真不就是只為了鬥垮台灣、打擊政敵,啥沒骨氣的事都做得出來的蠢貨?

那時反兩岸服貿協議的台灣民眾於3月18日到美國白宮請願網站「WE the PEOPLE」,自甘墮落的告洋狀提出的請願案,連署人數逾11萬。

現在反服貿學運在黑色消退下落幕,美國人有回應了。

白宮表示,台海兩岸維持和平與穩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和經濟利益,美國支持海峽兩岸人民透過雙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和平解決兩岸分歧;美國反對以威脅恫嚇或武力解決兩岸分歧。

怎麼樣?美國人當然是自己的利益優先,說台灣人的問題要自己幹。美國人說這話不是廢話嗎?

中華民國是主權自主的國家。台灣人的事,當然由台灣人自己決定及處理。兩岸的事當然是由台灣與大陸,兩岸炎黃子孫、中華民族,自我尋求和平處理方法,豈容美國人像入侵伊拉克般佔領、侵害!

21世紀是中華民族崛起強大的世紀,美國人霸權勢力影響已逐漸消退,美國佬敢再亂伸手介入?

白宮這樣虛應故事一番,官樣八股的回話,不是擺明了打了殷殷希望美國老爸說出反服貿話人的臉嗎?

真是不知什麼自卑、自賤心態,才會去跟也不是什麼好貨色的美國霸盜哭訴?

這些不做台灣人,寧做美國奴的人,覺得這話怎麼樣?美國的月亮有比較圓嗎?下次還要崇洋媚外、當靠美爸族嗎?

做人要打起腰桿,做台灣人要有尊嚴、有骨氣。

不要對內說不要矮化ROC台灣主權、不要出賣台灣、不要賤踏台灣人尊嚴,卻又卑恭屈膝的去向美國人哭訴告狀,憐求其介入台灣人的國家內政,對日本人陪笑哈腰。

這款對內自大自滿、對外自卑自憐的台灣人及民進黨,真是丟盡台灣人的臉!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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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伯特亞當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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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2 16:29

格主對不起啦,各位網友若想看好戲,

劉女士因事業繁忙,不屑浪費時間,

小弟我特別感謝阿Q格主給我們這個機會與空間。

如有打擾各位網友之處,在此道歉與對不起了。


羅伯特亞當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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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2 16:26

唉,我在部落格寫的文章內容,依法不是證言,

這跟證人的證言是兩件事情,劉女士何必要混淆視聽?

我不是法律專科畢業,但是依我的經驗與智識程度,

至少相對劉女士來說,起碼更有專業水準!


羅伯特亞當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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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2 16:24

劉女士,妳又再度再度錯了!

妳提告我的告訴狀和文章,被妳自己當成置頂文章,2000多人次瀏覽、48人推薦,

這在UDN或異言堂,都是可以看好戲的事情,

怎能說成與他人無關?

妳不在這裡先提及我,

我哪好意思來這裡發表意見,提供各位網友不同的意見參考?

如果為了言論自由,公平對待妳和我的言論,

不應該歡迎我來這裡陳述說明嗎?

怎麼了?只可以歡迎妳陳述,不樂見我說明啊?

劉女士,別這樣,妳把我設黑名單、我之前也把妳設黑名單,

這裡剛好不把我們兩個人設成黑名單,

所以才可以公開交流,提供網友看好戲,

這對公共利益也有幫助啦!


筱 蒨-Luci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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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2 16:24

羅伯特,法律不是用硬坳說了算,那還要「證人」做啥,第三人都算傳聞證據,那根本就不用證人了。耍蠢別這樣耍,面對現實吧。到時候在法庭上,你就知道誰對誰錯了。

你要再瞎扯下去,本小姐沒空陪你,快點去寫訟狀吧,我要出去上咖啡課程啦。


羅伯特亞當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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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2 16:20

劉女士你又錯得很離譜了!

我提告妳不只二個案件,

妳是否犯罪嫌疑重大,要看檢察官如何認定,

這是公訴不是自訴。

我無權認定妳犯罪嫌疑重大,只有檢察官才有職權。

依法我只能告妳而已,明白了嗎?

再者,這不是誣告,若不相信,就去告吧!

提醒妳,誣告別亂告,別拿犯罪嫌疑重大的行為來反告誣告,否則會愈搞愈大,自找麻煩。

基本上,妳要如何告我,只要不違法,我都無意見。


筱 蒨-Luci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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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2 16:19

羅伯特,這裡是台灣阿Q大哥的文章,要丟臉去自己文章耍嘴皮就好,別來這裡讓大家看笑話了。

你愛告就去告,自己寫的內容就記得先看清楚,大家法庭上見,千萬別躲著不出現,搞甚麼視訊那一套喔。吳淑珍都不能這樣搞了,你羅伯特就甭來這一套啦。


羅伯特亞當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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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2 16:16

劉女士,妳又再度錯了!

我之於妳和CJS之間,就是第三人,

第三人在網路上所講的言論,就是傳聞證據。

如果涉及犯罪,CJS在檢察官面前看過這些資料而無異議,

如此傳聞證據才有證據能力,否則原則上都無證據能力。

妳的解讀若正確,豈不是只要人在網路上說我犯罪或妳犯罪,都可當成證據使用?

別這樣,法律的證據法則,不是這樣搞!


筱 蒨-Lucifer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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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2 16:15

羅伯特,你都告了我兩件了,構不構成犯罪,你不知道?那你告我幹嘛?我看要把你這回應印下來,給檢察官看才行,原來你認為cjs說的內容就算我把「她」當作是你,其實內容都不構成犯罪唷。

再次謝謝羅伯特的證詞,原來自己是在搞誣告,利用cjs的回應趁機陷害我受刑事處分唷。


羅伯特亞當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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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2 16:13

劉女士也懂IP轉址,請教一下,那位蜘蛛蝴蝶刀,是不是也可以IP轉址?

劉女士如何知道蜘蛛蝴蝶刀住在國外?如何知道他委託別人轉帳匯款啊?

支持馬總統或力挺黃前總長,或是要反台獨,

這些理由都不是阻卻違法而可免責的正當理由。

難道有人因為力挺馬總統而其行為即可無罪?

黃前總長被一審判決有罪,劉女士要怎麼說?

難道法官、合議庭判決有罪,就是綠的?

劉女士的獨特見解,對法律的差異解釋,實在是天才!


筱 蒨-Lucifer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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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2 16:12

羅伯特,傳聞證據是透過他人的傳話,非親身經歷才叫傳聞證據。

你羅伯特是自己到文章中去看內容,用「自己」的判斷所下的結果,這哪是「傳聞證據」,這是「親身見聞」,證人證詞就是要親歷親聞的才算,所以羅伯特的證詞才真的算是UDN格友看了cjs的回應後,所認定的內容。

公然侮辱是要第三者普遍知道被告罵的就是原告,才能成立,所以有羅伯特的證詞,更讓人信服cjs就是在罵我啦。真是感謝羅伯特的證言。記得如果在法庭上法官准許我要求傳喚證人,可別不來唷。我不會找警察傳喚,警察也沒資格傳喚,至少也該找檢察官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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