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字體:
訪客簿  我要留言 共有 237 則留言
☆ 本部落格訪客簿 歡迎會員留言唷!
頁/共 24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8/01/03 08:19

我寫理念,也有不是理念的,我讀過道德經的文抄本,中國有內憂外患,日思夜想蔣中正會不會出殯,蔣萬安會不會把蔣中正入土為安.

孔子說抓不住老子,莊子會逍遙法外.

六四天安門事件後,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蔡英文就看得到天安門毛澤東的肖像,知道毛澤東這號人物,日思夜想幫台灣創造歷史,既定的事實就是馬英九為六四平反,才能向毛澤東這號人物看齊,才能逍遙法外,所以李登輝解除金門馬祖戰地政務,並且李登輝學校要替毛澤東回復名譽.

 我是萬物靜觀皆自得,例如還有陳水扁的福爾摩沙基金會做怪.

                蔡文魁律師敬上


mate : 國會議員大戰奇觀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7/12/27 11:49


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7/12/24 12:30

您要高興開心一點

蔡英文要潛艦國造

蕭美琴是深水炸彈

看陳水扁大人大種會不會娶蕭美琴當細姨把吳淑珍的屎

把吳淑珍的尿

歹竹出好筍

陳致中欠栽培

歹竹出好筍

北港公園路出一個天皇在賣麻辣鍋

總統府是童子軍治國

外交部怕孤立無援

有新新聞周刊呂秀蓮深宮怨婦的嘿嘿嘿

我與新新聞周刊的台英法律事務所律師羅明通是至交

台英法律事務所林惠君律師法官是我女朋友

蕭美琴是深水炸彈

台灣拉法葉艦可以停泊日本關島而八國聯軍

您可以把選票投給我當總統

我當總統的聲明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7/12/20 15:58

您看我的部落格

應該相信會有專訪採訪

我英文會話課到大四畢業的暑期選課才取得學分

大一上學期樓思危的課有取得學分

樓思危的課教授要我上台與外系女同學會話

我在台上唱洛史都華You are so beatiful.的情歌

下學期就換教授

應該是外力介入

然後而我會話課被當二次

暑修才畢業否則要延畢

如此簡單

然道博士您才要回應


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7/12/20 13:29

民國八十幾年當時應該只有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公法組沒有考英文

公法組考地方自治偏門國家考試不考

所以報考中正公法組的也不多

當時又通過地方制度法

議題很新很活潑研究的人不多

我的著作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對地方自治也有著墨沒有偏廢

我是不忘初衷

所以您要相信我不是人頭

不是人頭這很重要


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7/12/20 08:52
敬啟者:

追求國家統一是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的規定,具有規範最高效力,馬英九總統不統的政綱明顯牴觸乃因應民調為總統選舉勝選的權宜之計,但是馬總統不統政綱否能貫徹端視朝野政黨政治人物是否有反對的聲音與作為。

為什麼臺灣人民有不統的高民調結果?馬總統一直未探究其原因而向人民說明,未說明是馬總統的缺失,吾輩大膽揣測實因台灣人民對共產黨的恐懼,而恐懼乃因對中國大陸制度的不了解,而對岸制度的好壞又來自媒體的報導迫害人權的事例,例如陳光誠事件,這都是經過國際渲染後於台灣的報導,台灣民眾自有判斷的能力,因此會有不統的民調結果;其二原因,台灣位處東亞海域咽喉具有戰略優勢,中國統一會對他國利益產生影響,所以統一可能會有外國勢力干涉、干預移民台灣島民的生活基礎,這是台灣領導人需面對的壓力,因此不統。

然而中國大陸的現代化是在中國共產黨的建設中完成,反觀台灣的現代化是在中華民國憲法規範中完成,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領導人皆已經作古,敵對狀態已經消逝,存留給後人的是典章制度的不同,後人在不同的典章制度中成長,而在全球化的趨勢中互相學習以補不足,互補不足是統一的基礎,行有餘力以學文,就歷朝歷代文人雅士總結其一生的代表作涵養其中。

台灣地小人稠四面環海,世代交替之際面臨的困境是保持島內的活力,國家統一的優點就是可以促進台灣島內的活力的泉源以與對岸進行政治協商,依此泉源促進活力以與對岸進行政治協商才是正常國家應有的思考模式,而當務之急乃台灣主體性的問題以確保中華民國的長存,台灣應與中國大陸進行國際合作洽談國際事務以消弭尋求典章制度的異同,如此方為正論,而台灣人受邀到聯合國演講,例如演講台灣有孫文學說權能區分的政府有能人民有權以保障人權符合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在中國大陸佈建眼線而中國統治的範圍由孫文學說權能區分的國民大會選舉的總統就不會長安不見使人愁,雖然在一中原則共識兩岸的特殊關係中但仍有處理國際事務的地球公民責任,例如有許多非政府組織積極的參與國際事務,所以需有志之士的實踐。

                   祝

                       健康平安

                                   蔡文魁律師敬上


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7/12/19 13:09

現代三代同堂甚至四代同堂

有大老婆俱樂部

例如環保阿嬤當大老婆

叫兒子訓練小老婆妻子

去練漆彈以為可以通姦縱容或宥恕

然後小老婆社交名媛到處找人到汽車旅館玩漆彈

大老婆的先生阿公再板起臉孔提出告訴教訓子孫

這是最新的玩法


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7/12/13 13:33

我跟您講我寫過很多文章報告

歸根究柢就中國時報法務室在主張著作權法的伯恩公約

不曉得伯恩公約的範圍限於文學與藝術

我寫的文章都非著作權法的標的

而是統治組織的工作

例如基因就有人類與非人類

人類的研究具倫理性如統治的優生學

具體講就墮胎的合法化

不要以為是李震山在清理門戶

李震山很挑

我與李震山逛他家崇德街附近通化街夜市講李震山有妻管嚴的故事笑話

李震山才來勾搭我一直匯錢給我要我做事情

我哥哥蔡耀義宜融瑞彬是有致心命自新命的毛病

我哥哥說我占著茅坑不拉屎

毛高文早就描述林彪與毛澤東的歷史

我是姜太公釣魚願者上鉤

所以是拉著我哥哥與我哥哥有約定侵門踏戶主張著作權法的伯恩公約

現在還在鬥我伯恩公約

是強將手下無弱兵而小兵立大功當千面人

您就看軍營能待多久而等唱笑傲江湖


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7/12/12 14:12

國家安全法

第一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前項集會、結社,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條之一

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書、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

第三條至第五條省略。

第五條之一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二項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第六條至第十條省略。


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7/12/11 13:27
【裁判字號】 96,台上,5577 【裁判日期】 961018 【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七七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蔡文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 度上訴字第六七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五年度偵字第六五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 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 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 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 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未經許可,持有 具殺傷力改造手槍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 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 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 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原審依憑上訴人在第 一審已認罪,坦承知悉取回手槍時,已貫通槍管並裝填子彈二顆 等情不諱,且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鑑定報告等證據,認 定上訴人之犯行,並對所辯不知情槍枝具殺傷力及自首等詞,於 理由內詳加批駁,所為證據之取捨及判斷,均無不合,未再傳訊 賴正元難指為違法。至「懶爛」、「蘭爛」均屬音譯,更無矛盾 可言。其餘上訴意旨置其先前之自白及原判決之論於不顧,仍 執陳詞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 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徐 昌 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出處: 辯護之巧言令色,鮮矣仁. - 蔡英文要改旗易幟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petertsai6662/17381254#ixzz50vWWHSCe
頁/共 24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