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6/07/27 01:48:41瀏覽378|回應1|推薦3 | |
2016 年 7 月底, 台獨扁黨 獨佔的立法院會, 通過一個人類法律史上奇葩到家的
法律, 稱之為所謂的 不當黨產條例, 並以此作為所謂追討國民黨黨產的法律基礎, 該條例中明文規定, 政黨可以擁有的所謂 正當財產, 僅包含下列項目 : - 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 除了上列項目的形式之外, 任何其它形式的黨產, 據本條例即推定為 不當黨產. 這種的所謂法律內容, 如果是網路鄉民在BBS站PTT上, 攻擊國民黨的政治文章中, 所寫的討論, 也就罷了. 如果實際上變成國家司法制度中的真實法律, 那只有一個 後果, 那就是摧毀國家的法治基礎, 此國家之憲法與司法制度, 法治體系, 將蕩然 無存. 這種所謂條例其摧毀法治之處, 問題點可說是不可勝數, 舉其重要者如下分析之. 本文將隨著時間, 隨時增補相關的議題討論, 因此本文將會隨時更新. 1. 首先, 該條例之標題名稱, 稱之為所謂 - 不當黨產條例, 其內文亦明定, 政黨可以 擁有上列若干項的 正當黨產. 就這種內容而言, 可以說此法並不反對政黨擁有財產, 也就是政黨擁有黨產, 基本上是合法正當的. 換句話說, 政黨擁有黨產, 若以此項 條例的立法意旨而言, 並沒有任何的不正當或違法之處. 先確立這一點之後, 接下來要研究的問題是, 此法之中所列的財產種類, 有哪幾項 是所謂的正當黨產. 在這些 正當黨產 項目之中, 基本上都屬於金錢, 不包括其它 形式的財產, 諸如不動產/稀有金屬/車輛等. 換句話說, 如果一個政黨擁有的財產 中, 包括了前述之不動產/稀有金屬/車輛等, 那這些種類的財產, 即可所謂被推定 為 不當黨產. 在這邊需先特別指出, 政黨是人民團體, 在法律上, 是定位為屬於 法人 的地位, 與 自然人 一般, 是一個法律主體, 受到法律規範, 享有權利義務. 今天 台獨扁黨 的立法院, 搞出這樣一個奇葩到家的法律, 規定一個 法人 不得擁有 不動產/稀有金屬/車輛等 形式的財產, 那這個法律就如同規定, 我們每一個 自然人, 也就是每個活老百姓, 不能買房, 不能買車, 不能買黃金, 連機車都不能買. 如果你 這個活老百姓, 買了這些 非金錢形式 的財產, 並且持有, 依照這個所謂 不當財產 條例 的法律, 就可以被推定是 不當財產, 應該要被沒收. 嘿, 對於這種奇葩到家的法律, 一時之間真是只有 無言 兩字可以形容, 不知道應該 從何說起. 唸過小學初中的人基本上都知道, 人類有 食衣住行 基本生存需求, 這也是 基本人權. 聯合國人權宣言 裡也明文主張, 人類在 基本生存需求 上, 有 免於匱乏的自由. 以上是基於 自然人 為主體而論. 對於法律上的另一個主體 - 法人 而言, 同樣也有 類似的 基本人權, 法人 作為 組織, 沒有 食+衣 的需求問題, 但是一樣有 住+行 的 基本需求問題, 所以 法人 在 住+行 的 基本人權 上, 同樣有 不動產+車輛 等有關 的 財產權, 這同樣屬於基本人權保障範圍. 今天 台獨扁黨 獨佔的立法院, 卻立這樣一個奇怪的條例, 否定掉 法人的 基本人權, 這當然 無可懷疑 + 無可爭辯, 這絕對是 100% 的 反人權條例. 本項所謂 不當黨產條例, 企圖明文限定所謂 政黨可以持有之 正當財產形式, 這樣子 的立法行為, 必然排除掉諸多 金錢形式 以外的財產, 為符合法定之財產, 所以 無可 懷疑 + 無可逃避, 必然 侵犯+違反 憲法所保障 基本人權之財產權. 任何一個現代國家, 對於 基本人權 的保障, 都是列在憲法之中. 因此這種以 反人權 為核心內容的條例, 那當然一樣 無可懷疑 + 無可爭辯, 絕對是 100% 的 違憲法律. 所以最近兩天, 許多相關新聞之下的網路討論版中, 有許多網民留言, 說這個法律扯 到違憲, 是扯得太遠, 這充份反應當今之廣大網民, 不但書讀得少, 基本法律概念都 缺乏, 而且更糟的是, 當今之廣大網民, 連他們 自身基本人權 之一的 財產權, 都 已經遭到了根本的威脅, 他們還渾然無感, 這真的不只是 無知無識低能 之所可以 形容的. 由此也充份顯示, 台獨扁黨 掌權之後, 十數年來所推動的 台獨史觀 愚民洗腦教育, 真的是成效卓著, 成果翡然, 至少已經洗腦出一至兩代多年輕台獨人口, 不僅真正的 書讀得不多, 所讀到的都是編造的歷史言情小說, 而且培養出來大量的扭曲觀念, 被 扭曲到, 連對自己的基本人權, 都缺乏基本認知. 在這種真正是 低智能水準 人民所組成的社會國家, 最終會食其惡果的, 其實不會有 別人, 正是這大批的 低智能水準 人民, 這道理很簡單, 類似的法律, 有一必有其二, 有二必有其它, 這種違憲反人權的法律, 如果從源頭起就被漠視, 一直任由 台獨扁黨 陰謀政權 接二連三 推動出台, 則最終的所謂 執法矛頭, 必然會指向 廣大人民, 所 以當然是 無知無識又低能 的 廣大台獨屁民, 最終要自食惡果. 2. 其次, 此條例之標題名稱, 稱之為所謂 - 不當黨產條例, 一個法律, 光憑訂這樣的 名稱, 就已經充份宣告, 這個條例 100% 一定違反現有的法律. 對於 財產 這個觀念, 在法律上的定位, 基本上只有兩種 - 合法財產 / 非法財產, 也就是 合法財產 / 犯罪所得. 合法財產, 就屬於 憲法基本人權 之 財產權 保障 範圍. 非法財產 / 犯罪所得, 那自當追查其具體犯罪事証與過程, 對涉案受害人 返還其財產受侵害權益, 相關的法律規定已經非常完備. 今天此條例之標題, 訂之曰 不當黨產條例, 那此條例必須首先在法律定義上明確 界定, 所謂的 不當黨產, 到底是屬於 政黨所有之 合法財產, 還是 政黨所擁有之 非法財產/犯罪所得. 這邊所謂的 合法/非法, 乃是相對於財產取得之時, 所涉及之 法律規定為何, 以界定財產取得之時, 取得之行為是合法或非法. 所以換句話說, 現在所立法之 不當黨產條例, 在未確定其所指稱之 不當黨產 的 法律性質之前, 此法律所規範之標的, 實際上是不明確的, 也就是此條例所要處理 的所謂 不當黨產, 基本上在當今的相關法律上, 其 合法/非法 性質不明, 在這種 狀況之下, 此條例要處理的標的究竟為何, 在法律上屬缺乏定義, 在這種狀況之下, 公權力之介入處份實屬 於法無據. 用白話一點來講, 你這個 不當黨產條例, 在法律的定義之上, 不清楚是要處份什麼 樣的財產. 雖然在該條例內容之中, 有明訂出幾項政黨可以持有的財產, 但是就算是 政黨持有別種形式的財產, 因為其 合法/非法 的法律性質不明, 所以並不能推定其 為 非法財產/犯罪所得, 在法律上, 若非屬 犯罪所得, 那即屬於 合法財產, 完全受 憲法基本人權之財產權 保障. 本條例中明文規定, 非屬於前列項目之中形式的財產, 可以推定為 不當黨產, 然而 如前所分析, 所謂的 不當黨產, 在法律上, 究竟是 合法財產 亦或 非法財產/犯罪 所得, 根本是沒有明確定義的標的, 換句話說, 所謂 不當黨產 這樣的名詞, 在法律 上基本上是沒有定義的. 所以就法論法, 即便是依本條例, 推定為所謂 不當黨產 的 資產, 亦根本不存在法律根據, 可以動用公權力對其進行處份. 從上面的分析, 可以明白, 這個條例, 基本上所欲規範的標的, 其 法律性質 模糊 不明, 講白了, 就是 法律定義與實務 上, 不存在 此條例可以規範的標的, 因此本 條例在法律的實務上, 實質等同於廢文一篇. 3. 這項所謂 不當黨產條例 規定, 從二戰結束之時起算, 清查處份國民黨有關的不當黨產. 這項規定, 可說是明白的將 強盜行為 合法化 的規定. 早就指出過無數次, 台獨政權 統治下的教育體系, 根本不教真正的歷史, 所以現在從 台獨政權的府院官員民代 以降, 根本就沒唸過真實的歷史, 完全不知道國民政府是在 二戰結束之後 四年左右, 才遷到台灣. 1945 年二戰結束, 到 1949 年大陸淪為共產黨統治, 國民政府才遷到台灣, 這其間 還有四年多的時間, 這時候國民黨的黨產, 除了有一部份在台灣之外, 其餘大部份還 在大陸上, 這些大部份的黨產, 根本與台灣沒有任何關係. 然而根據這個莫明其妙的黨產條例, 規定要從 1945 年二戰結束起, 就清算國民黨的 黨產, 不在前列各項明文列出的形式, 即可推定為所謂 不當黨產, 換句話說, 與台灣 沒有實質關係的黨產, 亦在清算之列, 這意義基本上很清楚, 就是意圖搶奪他人財產, 所以這個條例所意圖執行的行為, 是很明白的強盜行為. 作為 強盜行為, 卻立了一個條例將這種 犯罪行為 合法化, 這就叫作 罪行之合法化. 將 罪行 合法化 的 司法體系, 這後果是很嚴重的, 將是一個 動搖國本 的行徑. 這 動搖國本 的地方就在, 這個國家的司法體系, 將 犯罪行為 合法化, 並且以所謂 執法 為名, 實行這種 罪行, 所以這個國家的 司法體系, 本身就是 罪犯, 本身就在 從事 犯罪行為, 而應該被審判與定罪處刑. 一個國家的體制, 包含 行政+立法+司法 三大主幹, 其中 立法+司法 兩者, 若本身就 是罪犯, 在進行犯罪行為, 那這個國家的體制, 本身就是要進監牢的, 2/3 的國家體制 應該進監牢, 這樣的國家體制, 還能夠存在嗎 ? 這 國本 還能繼續維持下去嗎 ? 所以綜上所述, 這個所謂的 不當黨產條例, 基本上將會摧毀當前台灣的司法體制, 也 動搖國家體制存在的正當性, 從這個條例開始, 台灣無論當前是什麼樣的國家體制, 未來會是什麼樣的國家體制, 根本都無關緊要了, 因為其存在的正當合法性通通已經 不存在也. 因此要如何避免這樣毀滅性的後果發生, 唯一的道路就是回到前述之 1. 2. 兩點, 也 就是本項所謂 不當黨產條例, 因為 : a.本條例作為 違憲法律, 因此 無法律效力. b.本條例規範之法律標的不存在, 因此本條例在法律實務與施行上, 因缺乏適用標的 而無實際法律作用. 因而能夠消除掉這種奇怪法律, 對國家體制產生的毀滅性作用. 4. 本項所謂 不當黨產條例, 有一個針對性頗強的黨產目標, 就是 1945年 四礁倭國戰敗之 後, 從倭人手中所接收的 在台倭產. 根據此條例, 基本上應該是企圖直接將其推定為所 謂 不當黨產. 在此必須特別只出, 此所謂 不當黨產條例 如作此圖, 只怕是 白費心機. 這白費心機的 地方就在, 國民黨領導對日抗戰8年, 期間遭受倭寇侵略損失之財產不計其數, 所以抗戰 勝利之後, 所有接收自倭人所有的財產, 基本上其法律性質皆屬 - 侵略受害者損失賠償, 亦稱 - 戰犯罪行受害損失賠償, 簡稱為 戰爭賠償. 這樣的所得, 完全符合民法/刑法中, 有關 犯罪行為導致損失之賠償 一切規定, 所以依此性質取得之黨產完全合法, 也就是稱 為 - 合法黨產, 在任何時空狀況下, 皆沒有任何法律疑義. 接下來分析一下, 國民黨可以如何應付本項根本不成法律資格的所謂 條例. 其基本的方法, 其實正如同前面所述, 就是兩個字 - 違憲. 中華民國憲法 中明文規定, 任何法律與憲法 抵觸者無效, 本項所謂 不當黨產條例, 從 法律標題 開始就違憲, 所以內文就不用再談了, 正所謂 - 名不正則言不順. 這個所謂 不當黨產條例 從 標題 就違憲, 其條文內容當然就 自動喪失作為法律的資格. 至於有關 釋憲 與否的問題, 申請大法官就本條例進行釋憲, 的確是一條可以進行的方向. 如果 釋憲結果 一直沒出來, 那這個啥 條例 基本上因為 是否合憲 狀態不明, 所以本項 條例之法律效力, 當然應該暫時被凍結, 用這種技術手段可以將其法律效力架空, 這樣子 在短時間(2~3年)之內, 應該可以讓這個啥條例基本上沒有任何作用. 然後爭取來的時間, 可以計畫後續的相關動作, 這裡面能夠搞的花樣還很多, 發揮點創意吧. 如果當今國民黨高層需要有關點子支援, 請聯絡本會 真實世界展望會, 請在訪客簿留言. 現在國民黨在這個問題上要言敗, 實屬言之過早.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