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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30 20:11:14瀏覽203|回應0|推薦3 | |
倭島雄性食人族 在二戰後 一直強調, 倭國是敗在美軍的軍力與科技優勢
之下, 所以到現在, 在倭島內部還存在這種觀點, 即 倭寇戰犯 在 東京 戰犯大審 中, 是所謂 法務死, 也就是被戰勝者操縱的法律手段處死, 在 道德上 沒有罪行. 倭寇戰犯 之 道德死, 如果要成立, 這由中國作為 倭島雄性食人族 長年 暴行受難者, 來進行審判, 應該是最為符合事實的. 換句話說, 美國在二戰時, 受到 倭島雄性食人族 偷襲珍珠港 之 暴行, 因此構成了 核反擊 的 正當性, 那麼中國在二戰爆發前後, 更受到 倭島 雄性食人族, 長年在 中國各地大屠殺 之暴行, 那麼中國進行 核反擊 的 正當性, 其基礎自然更為牢固. 以此觀點為基礎, 那麼美軍以原子彈炸日本, 可以定義為是 受到中國的 委托 而執行. 中美在二戰是同盟國, 因此這當然算得上是 同盟國間 的 軍事協同行動. 這就像是 承包商 承包工程, 由 美軍 承包 中國 委托的 對日反擊 軍事行動. 盟國間在軍事裝備/行動上互相支援, 這在二戰期間是很平常的. 美國在 二戰時, 作為 普世價值 兵工廠, 對於 中英俄等盟國, 都提供了大量的 支援. 對這種觀點難以理解的, 可以看另外一例. 蘋果的手機, 現在大都是委托 鴻海代工, 蘋果自己並無能力生產手機, 但是這並不能說, 因為蘋果自己 無能力生產手機, 所以這些手機的品牌, 就只能算是鴻海的牌子. 同樣的 道理, 中國在二戰時或許沒有能力生產原子彈, 但是這不代表, 中國不能 以委托盟國的方式, 進行這類反擊. 再從另一個方向來看. 美國在歷史上, 向來主張的是所謂 核不擴散原則, 也就是只准他自己擁有核武, 即便是盟邦, 最好也不要有核武. 依照這項 普世價值, 若盟國在戰時有 核反擊 需要, 那麼由美軍代工, 這自然算是 盟國間的正常合作. 以此觀點為基礎, 那麼有關原子彈炸日本, 一切的道德法律爭議, 自然都 不復存在. 換句話說, 如果美方對於原子彈炸日本, 有任何道德法律爭議, 那就把這些爭議的責任, 推到中國這一方來, 自然就消弭於無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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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